基本案情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喻某均从事零售黄金加工(金银首饰)及销售行业,2022年8月刘某前往喻某经营的“中国金银珠宝”店内,二人因黄金含量问题发生争执,刘某脚踹喻某胸、腹部、拳打其背部,喻某抓破刘某脸部。后经鉴定,喻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刘某伤情属轻微伤。喻某于2022年8月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1个月。2023年8月某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喻某向刘某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主张刘某赔偿30578.89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刘某应承担喻某70%的损失应赔偿喻某各项费用18133.6元,喻某自行承担剩余30%的损失。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某某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证明喻某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时间为2到3周、1周后复查,与喻某出具法院采信的某某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建议休息1月,2周后复查的内容不一致,一审法院误工费及伙食补助计算有误。
裁判结果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喻某均从事零售黄金加工(金银首饰)及销售行业,2022年8月刘某前往喻某经营的“中国金银珠宝”店内,二人因黄金含量问题发生争执,刘某脚踹喻某胸、腹部、拳打其背部,喻某抓破刘某脸部。后经鉴定,喻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刘某伤情属轻微伤。喻某于2022年8月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1个月。2023年8月某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喻某向刘某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主张刘某赔偿30578.89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刘某应承担喻某70%的损失应赔偿喻某各项费用18133.6元,喻某自行承担剩余30%的损失。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某某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证明喻某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时间为2到3周、1周后复查,与喻某出具法院采信的某某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建议休息1月,2周后复查的内容不一致,一审法院误工费及伙食补助计算有误。
典型意义
医学证明文件属于病历资料,书写原则为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本案中某某县人民医院在同一时间(2022年8月29日9时39分)开具两份出院记录(出院证)但出院记录的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却不一致,干扰案件事实认定,故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流程应当规范,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医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学证明审核、登记、保存。尤其涉及司法办案、工伤残疾鉴定、保险赔付等特殊证明,建议由患者或家属持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书,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涉诉案件中医学诊断证明文件应当规范——刘某诉喻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作者:郭世辉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喻某均从事零售黄金加工(金银首饰)及销售行业,2022年8月刘某前往喻某经营的“中国金银珠宝”店内,二人因黄金含量问题发生争执,刘某脚踹喻某胸、腹部、拳打其背部,喻某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