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门朝向想改就改?法官:别任性!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文章摘要
现在很多楼房,特别是高层住宅的入户门都是朝里开的,但是有的房主为了装修时节省室内空间就会把门从“内开”改为“外开”。有的为了让自家入户门显得上档次,干脆直接拆墙把门改得更宽、更高。 这样的改动可以吗?

现在很多楼房,特别是高层住宅的入户门都是朝里开的,但是有的房主为了装修时节省室内空间就会把门从“内开”改为“外开”。有的为了让自家入户门显得上档次,干脆直接拆墙把门改得更宽、更高。
这样的改动可以吗?本期小编通过一起相邻权纠纷带您了解户门朝向那些事儿!
案情回顾
刘某与王某系邻居,分别是涉案1404室、1403室产权人,开发商交房时,两套房屋入户门开门朝向均为内开。后在未征得刘某同意下,王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其入户门改为外开,导致两户房门全开时呈90度夹角。刘某主张王某改变入户门开门方向,妨碍其及家人出行,故向法院请求消除妨碍,拆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恢复内开原状。经法院现场勘验,1403室全开门时遮挡1404室内门檐24厘米、外门檐65厘米,遮挡门把手,致使1404室房门无法打开。
法官审理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某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1403室入户门的开门方向,造成1403室入户门完全开启的情况下,1404室房门无法打开,对刘某的通行造成影响,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现王某擅自改变房屋原有户门设计朝向对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造成妨碍,故法院对刘某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应给予相邻方便利和接受限制,即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邻里关系,解决权利冲突、划定权利界限、确立补救措施。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坚持以人为本,提倡换位思考,充分考虑相邻方的生活方便,保持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并相互为对方提供便利,对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害相邻方正常生活、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等行为,应自觉主动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预防和救护,最大程度减少对相邻方的不利影响,不得将一方的便利建立在另一方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程度显著轻微或依照当地习惯不构成侵害的,则属于应当容忍的必要限度范围内的行权行为。具体到本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民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未经许可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转为外开的行为,阻碍业主楼内公用通道畅通,影响正常通行安全,已经超过相邻方合理容忍范围,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诉诸法院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相邻关系各方比邻而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各方应当互谅互让以促成问题解决,恢复双方生活和谐安宁。在出现可能妨碍安全通行、通风、采光等行为时权利人也应当守住底线,超出必要合理容忍范围的,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相对人一方便没有义务继续容忍,另一方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干扰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补偿义务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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