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遭遇无资质服务,法院:三倍惩罚性赔偿!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随着社会科技发展,医疗美容逐渐走近大众的眼球,但是医美机构是否都有完善的资质?员工是否都是持证上岗?产品是否都是正品?在遇到无资质的医美服务时,该怎么维权?

前言
随着社会科技发展,医疗美容逐渐走近大众的眼球,但是医美机构是否都有完善的资质?员工是否都是持证上岗?产品是否都是正品?在遇到无资质的医美服务时,该怎么维权?分享上海一中院一则案例,为大家纾解心中困惑,看看遭遇无良医美时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小琴(化名)在靓靓美容定制了多个美容护肤项目,除了一些常规按摩美容外,还有灌肠排毒、色素管理(射频)项目。服务中,小琴逐渐感到身体不适,小琴要求退还66余万元款项,协商无果后向区卫健委举报后,发现该中心存在无资质违规医疗行为。小琴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产品费用,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院经审理认为,医疗美容是消费者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改善自身容貌所进行的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专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靓靓美容理应知晓其应具备相关资质才可以开展灌肠、射频医疗手段,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现靓靓美容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规定。判决靓靓美容向小琴退还66余万元,并三倍赔偿其损失,同时判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靓靓美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靓靓美容及投资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分析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相关观点: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可以发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的前提条件,而无资质的服务或者虚假承诺则是认定医美机构构成欺诈的重要依据。若美容机构及其具体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就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医美服务,或虽有资质却依然对消费者虚假承诺,都应视作其主观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中的医美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其投资人也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在就医过程中应该提升鉴别能力,理性消费,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诊疗方案。若是遇到不良机构,也不应采取逃避态度,应该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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