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以2016-2019年十堰市地域内各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为数据样本,搜集整理了全市地域内各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数据来源,搜集到十堰市地域上述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229份,通过数据分析,认真整理并制作《十堰市企业法定代表人涉罪裁判大数据报告》。
从2016年-2019年,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涉罪的案件数据显示,十堰市法院审理案件2016年52件、2017年47件、2018年75件、2019年55件,总体上呈一种上升趋势,一方面是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规范各类经济活动的刑事规范没有与时俱进;另一方面我们通过数据发现,涉罪的法定代表人中以60后、70后年龄段的人数最多,赶上改革开放的时机,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尤其是对刑法规范的了解更加缺乏。
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后,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还会因此导致个人甚至是子女受到相应限制。
一、涉罪的法定代表人禁止从事的职业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二、法定代表人涉罪对子女的限制
对于受过刑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国家的法律对于其子女也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当兵入伍,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难以通过。
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当然除此之外,对于这类人,国家法律还有很多的对他们的限制,
所以,我们每个人为了自己也是为了自己的家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法律依据
1.《刑法》刑法第37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3.《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银行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5.《公司法》第1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6.《保险法》第82条 有《公司法》第146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7.《企业破产法》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8.《种子法》第76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9.《安全生产法》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0.《食品安全法》第135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4条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12.(公安部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 政治工作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8条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法定代表人涉罪的禁业限制
作者:孟宪章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2020年初,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以2016-2019年十堰市地域内各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为数据样本,搜集整理了全市地域内各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