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观点调查与适用政策发展简述——结合杨光毅强奸幼女案来谈

来源: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文章摘要
“在2014年的CFPS项目调查中[iv],增加了关于死刑的问题。在31665个有效样本中,68.3%的受访者反对废除死刑,30.7%的受访者支付废除死刑,1%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或拒绝回答。

“在2014年的CFPS项目调查中[iv],增加了关于死刑的问题。在31665个有效样本中,68.3%的受访者反对废除死刑,30.7%的受访者支付废除死刑,1%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或拒绝回答。”
一、引言
死刑废存的讨论在公众舆论界一直是经久不衰的议题。一方面,西方废死思潮的传播让这个议题在无论是已经废死的国家,还是没有废死的国家都天然存在讨论属性。另一方面,国内一旦出现可能判死刑的、具有一定传播广度的案件,这个议题就会不可避免的再被公众谈起。
反而在学术界,死刑问题的讨论在近些年越来越平息。主要原因在于学术界的研究方向相对于时事的影响不敏感,其次在2011年左右,死刑议题在学术界就已经被充分的讨论。虽然这样的“充分讨论”并没有很明显的带来观点的统一,但也基本确定了双方阵营的分布。法学家们对于这个议题,几乎都已经有了各自确认的观点,而该问题在理论上的逐渐清晰,也就让学术界失去了继续讨论的动力。

在知网中,键入“死刑”关键词搜索,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对于死刑议题的讨论,学术界在2010年达到一个高峰,之后的讨论热度逐年下降,也基本印证了笔者上文的观点。
在死刑讨论这个议题上,支持死刑与废除死刑的具体民意情况是死刑制度去留的重要讨论依据。在公众舆论的讨论中,对这一事实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想当然”,而笔者认为,可靠的信息会是观点确认的最重要依据。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以大陆地区死刑民意调查情况与相关政策演进,结合杨光毅强奸幼女案对所讨论的情况进行基本的梳理与忠实的阐述,以帮助对这个议题有兴趣有思考的朋友做出一个更准确的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笔者将更多阐述客观事实、较少谈论观点,将文章重点更加聚焦于民意调查情况与相关政策的演进的阐述上。观点应该是开放的,如果本文能够帮助读者确认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抑或是对该一直被讨论的公共议题做到了一些事实的普及,那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二、国内死刑存废观点调查数据简述
在国内,在比较早的调查来自1993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做的死刑存废问题调查。在4983份有效答卷中,95%以上支持死刑。[i]但该调查的样本存在问题,在地域上仅覆盖了北京、云南和山西的很少地区。地域上的片面可能带来统计数据在全国范围内失真的问题。
其次是2008年武汉大学与德国马普所做的以此调查[ii]。本次调查中,大约58%的受访者支持死刑,14%反对死刑,28%中立。此次的调查数据被认为是比较可靠的,其次在调查问卷中也提供了民众所认为应继续执行死刑的主要理由:1.死刑可以制止罪犯的再次犯罪。2.死刑可以对潜在犯罪者形成威慑力。3.罪犯被执行死刑可以慰藉受害者和家属。4.死刑符合“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但同样的,该调查在地域上依然存在问题,该调查仅覆盖了北京、湖北、广东。
目前国内最可靠的死刑存废观点调查数据是来自2010年启动的北京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CFPS项目。该项目是一项全国性、大规模、多学科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其覆盖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该跟踪调查项目对样本家庭进行每两年一次的跟踪调查,样本类型覆盖全国总人口的95%,因此在该项目的调查数据可以被视为一个全国代表性样本。[iii]
在2014年的CFPS项目调查中[iv],增加了关于死刑的问题。在31665个有效样本中,68.3%的受访者反对废除死刑,30.7%的受访者支付废除死刑,1%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或拒绝回答。
在问卷调查中,研究者设计了两个问题以探明民众对死刑替代措施的看法。访员首先向受访者提问是否同意以“永远坐牢”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受访者作出否定回答,则访员接着询问受访者是否同意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结果显示,71.1%的受访者支持以“永远坐牢”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在不同意以“永远坐牢”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受访者中,又有35.3%的受访者支持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将两项数据合并计算,占全样本81.1%的受访者同意以“永远坐牢”或“死缓”作为死刑替代措施。其次在《中国死刑民意:测量、解构与沟通》一文中研究者对问卷调查内容进行整体分析后,得出了以下结论:
1. 在年龄上,死刑废除观念与年龄呈负相关关系,年龄越大者越倾向支持死刑。
2. 学历和死刑废除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学历越高者越倾向于保留死刑。
3. 相较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更倾向于保留死刑。
4. 相较于无信仰者,有信仰者更倾向于保留死刑。
5. 自我实现和死刑态度显著相关,自我实现程度越高,越倾向于废除死刑。
6. 传媒依赖和死刑态度显著相关,受访者越依赖大众传媒,越倾向于保留死刑。
7. 社会不公遭遇和死刑态度显著相关,社会不公遭遇越多,越倾向保留死刑。
8. 安全感和死刑态度显著相关,安全感越强者越倾向于废除死刑。
9. 法治意识和死刑态度显著相关,法治意识越强者越倾向于保留死刑。
在网络调查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网易网对于死刑存废问题做的一次网络调查,超过83%的受访网民反对废除死刑。其次还有腾讯网做的一次死刑存废问题的网络调查,高达91%的受访者选择反对废除死刑。
网络调查所反映的数据或代表性不足,但也能反映出更加高频使用网络传媒的人群更加倾向于保留死刑,网络调查反对废除死刑比率偏高的事实与上文CFPS调查数据分析提到的“受访者越依赖大众传媒,越倾向于保留死刑”的分析相互印证。
在分析中,反直觉的是在本次调查中,大陆地区学历越高者反而越倾向于保留死刑。这与几乎所有域外国家的调查情况相反。而通过问卷其他调查,学历越高的人对美国的信任程度越高,这反映学历越高人群对西方价值观的接纳程度越高。这说明国内民众废死思想的产生不一定来自于西方的废死思潮,而可能本身根植于中国社会内部。
另外大陆地区的死刑支持率在相较于东亚文化圈处于较低水平。其中台湾地区的死刑支持率高于90%,日本的死刑支持率也高于80%,而香港在废除死刑前反对废除死刑的比例高达95%以上。大陆民众对于死刑存废这一议题相较于东亚文化圈内国家反而更温和。[v]
三、国内不同阶段死刑制度及政策倾向简述
对于适用死刑中“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类似表述最早出现在1948年《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中:“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以及《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也指出:“反动分子必须镇压,但是必须严禁乱杀,杀人越少越好。”
其次在1951年《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中也提到:“中央已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死刑缓刑”这一概念创造性的提出,客观来说让真正执行死刑的人数少了许多。但直到在2007年,判决死缓的人数才第一次超过判决死刑的人数[vi],死缓在2007年之前实际上是作为死立执的例外。
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死刑在目的上更多是作为革命暴力的阶级斗争工具[vii]。实事求是的说,在此时的“防止乱杀错杀”,“杀人越少越少”的表述更多是领导人的理念或宣言,而在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历史时期,又缺乏相应的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约束,甚难落地。有学者认为:“这种谨慎的态度并不是处于对死刑的非人道和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认识,而是出于一种策略性的考虑。”[viii]例如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的表述中就能清楚的认识到,“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原因在于避免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在死刑作为革命暴力的阶级斗争工具期间,据1996年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四部门合编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报告称,从1949年年初至1952年2月的“镇反”运动,共有反革命分子87.36万人被判死刑。[ix]
而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死刑作为革命阶级斗争工具适用的特征更加显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逻辑在死刑上面投射了巨大的烙印”[x],在这个历史时期,死刑作为极刑不仅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其中还夹杂着相当的混乱与狂热,而在此之下造成的死亡人数,已无具体可靠的统计数据。
时间跳转到1978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的工作中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随之而来的也带来刑事政策的变化。在1983年《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就有对于死刑的表述“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屡教屡犯的多得很,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不依法从重判处?当然,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此时的历史背景正当与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拐卖人口罪、卖淫罪等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1996年的第二次严打,将打击重点收窄至“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在这一阶段中,死刑从带有浓厚的政治斗争工具色彩回到了主要作为惩罚犯罪手段的轨道。“慎杀”的观念虽然在政治上有体现,但从当时的案例来看,依然未落足到刑事政策中。基于当时治安较为恶劣的特殊历史时期,司法体制内部对死刑的威慑力依然抱有较大的期待,也导致死刑在司法案件的应用比较广泛。
至于目前,对于死刑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最重要的是2007年3月9日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该通知的发布背景是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曾经下放给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
而针对恶性案件(例如涉黑案件、毒品案件、性侵幼女案件、手段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等)中的司法解释中,也要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量刑从严掌握。
例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也必须坚决判处。
就如今来看,死刑政策中“少杀慎杀”的观念终于落足到实际的司法裁判中。上文所提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从严掌握”“也必须坚决判处”等表述是立足于针对恶性案件社会治理需要的回应,其目的在于阐明当下刑事政策中某些恶性犯罪的打击重点,而非《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司法解释的例外。
但无论是从历史视角,还是目前的刑事政策来看,在大陆地区可能判处极刑案件的最终结果受到案件审理当下刑事政策影响不可谓不大[xi]。
四、杨光毅强奸幼女案案情梳理
10岁的杨晓燕曾经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平心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一岁时,杨晓燕的父亲因见义勇为去世,母亲陈礼言则独自带着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度日。
2018年10月4日中午12点左右,10岁的杨晓燕独自拿着红色蛇皮袋装的百香果,来到杨光毅家门口百香果收购点售卖。杨光毅立刻起了色心,“想抱抱她玩儿.”于是杨光毅跑到家门口对面,在杨晓燕回家必经的竹棚下等候。
杨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强行抱起扛上山,行凶过程中,刺伤女童双眼和颈部,拿走32元并强奸女童,将女童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两日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认为:鉴于杨光毅父亲规劝陪同杨光毅到公安机关投案,杨光毅投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2020年5月10日,最高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202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社会各界关注,本院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审查期间,被害人的母亲陈某委托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再审改判杨光毅死刑立即执行。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0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再审,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2月2日,杨光毅被执行死刑。

在再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基于新证据依据做出再审决定的新证据为杨光毅过往的品行证据。再审法院依据查明杨光毅在过往确有多次骚扰威胁幼女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过往品行证据是否能够作为量刑依据存在很大的争议。其次,最高院指令再审的品行证据为新证据的依据以及再审法院将犯罪嫌疑人的过往品行证据作为量刑依据之一,有违反刑法禁止间接处罚原则之嫌。[xii]再结合最高院指令裁定中提到“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社会各界关注”的表述,可以推测最高院指定再审的依据如果不能说民意施加了最重要的影响,至少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在刑事政策方面,一方面是《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的“少杀慎杀,能不杀就不杀。”,另一方面是基于案情恶劣,且《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中要求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量刑的从严掌握是导致该案在一审及二审中不同判决的原因之一。在一审中,死立执的判决相对于案件恶劣程度及过往的裁判案例来说,确也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而二审的改判或还考虑到行为人不仅是自首,其自首类型属于“父母规劝”的大义灭亲型的自首。
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中提到过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情形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xiii]即使不成立自首的“大义灭亲”也一般应当酌情从轻,结合本案是成立自首的“大义灭亲”情形:杨光毅系在父母规劝后,由父母陪同自首,法律理应更鼓励。该原因或也是二审法院法官改判的因素之一。
又如在“药家鑫案”中,同样是父母规劝自首。从当时的新闻上看,法院面对民意汹涌进退失据,在审判阶段甚至发放问卷给旁听人员收集“你认为药家鑫能否判死刑”的群众意见,可见当时审判人员在面对该案件的纠结。
参考资料:
[i] 参见:《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胡云腾
[ii] 参见:《中国死刑态度调研报告》武汉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与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家刑法研究所
[iii] 参见: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官网CFPS:http://www.isss.pku.edu.cn/cfps/index.htm
[iv] 该段内容引用且参见自:《中国死刑民意:测量、解构与沟通》梁根林 陈尔彦
[v] 参见:《PublicOpinionontheDeathPenaltyintheChineseMainlandandTaiwan》Qian Qin,Ziyu Li,Xiaotong Jiao
[vi]参见:2007年最高法司法改革工作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报告
[vii] 参见:《中国死刑七十年:性质、政策及追问》林维
[viii] 引自:《向死而生: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政治抉择》刘春花
[ix] 引自:《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镇反》纪彭
[x] 引自:《中国死刑七十年:性质、政策及追问》林维
[xi] 参见:《死刑案件的有效性辩护——基于6517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王燕玲
[xii] 参见:《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张明楷
[xiii]参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周峰、薛淑兰、孟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