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程序规则实现诉讼目标的经典案例(一)

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文章摘要
前言 律师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居间方丙促成甲、乙签订了一份交易合同。

前言
律师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居间方丙促成甲、乙签订了一份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发现甲方隐瞒了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依约向XX仲裁委申请撤销合同,赔偿损失,丙方未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对乙方XXX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丙收到仲裁受理通知后,委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指派贺英娟律师参加了仲裁。
庭审经双方举证、质证,仲裁庭认为事实已查明,即宣布庭审结束,在当事人签完笔录之后,告知当事人将尽快裁决。
代理律师贺英娟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XX仲裁委仲裁规则》的规定,辩论是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本案仲裁庭未组织各方当事人辩论即结束庭审,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那么,怎样行使程序抗辩权才能保证实体裁判的公正性,成为本案的焦点。
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仲裁是一裁终局。如果本案裁决作出后,委托人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答案是否定的。
《XX仲裁委仲裁规则》总则部分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会、仲裁庭及其相关人员没有恰当的遵守本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但又参加或继续参与仲裁活动的,且未对上述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认可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即对仲裁程序的异议必须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有鉴于此,代理律师庭后针对审理程序缺陷及时向仲裁委提出了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案件结果
仲裁委对代理律师提出的异议非常重视,组织甲、乙、丙进行调解,最终以丙方向乙方退还部分费用,乙方撤销对委托人丙方的索赔请求而告结。
结语
诉讼(仲裁)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动态过程,在此节选《孙子兵法》部分内容作为本文结语。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
道者,令民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危也;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
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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