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约定的条款会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吗?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 导 读 " Introduction 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卖方在送货时,经常会提供“送货单”并要求买方签收,用以确认货物顺利送达。

" 导 读 "
Introduction
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卖方在送货时,经常会提供“送货单”并要求买方签收,用以确认货物顺利送达。但有些卖方会在送货单上增设条款,这些条款是否会实际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吗?
案 情 概 述
A公司因业务需求向B公司采购货物若干,但双方并未签署买卖合同。A公司通过微信向B公司下达订单,B公司送货上门,并提供送货单供A公司签收,随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付款。送货单备注一栏记载:“因货款纠纷的,由供货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过错方须支付包含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垫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险费等,并按欠款金额20%付违约金”,送货单收货单位一栏由A公司员工林某进行签收。
2022年9月-2023年5月期间,A公司多次向B公司采购货物,但并未依约支付货款。B公司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
法院 说 理
法院认为,送货单仅作为收货凭证,收货人签收货物行为不能视为同时除确认收货以外的其他内容。送货单备注栏所载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付方式以及实现债权费用负担等条款,是B公司单方拟定且未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故送货单前述载明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B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仍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货款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达成协议,但A公司在B公司起诉后仍未支付货款将造成B公司一定经济损失,因此A公司仍需以LPR为标准,自B公司起诉之日起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写 在 最 后
作为确认送货的凭证,“送货单”等卖方在送货时所提供的文件,一般仅作为确认收货的凭证。对于其中所载明违约条款等卖方单方拟定的条款,如果未经买方确认,一般会被认定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如果买方在签收货物时,在送货单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等人员签字的,则存在认定买方已确认“送货单”上所载内容的可能,从而使送货单可以产生实际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成立买卖关系时,我们建议买卖双方均应当谨慎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用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对于买方而言,在签收货物,在送货单上签字时,也应当小心谨慎,看清楚送货单上是否有特别的条款约定,避免随意签字盖章,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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