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坐拥7套房产却“哭穷” 要求降低儿子抚养费被驳回

来源: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抚养费问题再起纠纷,父亲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以经济困难、疾病缠身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如何裁判?

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抚养费问题再起纠纷,父亲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以经济困难、疾病缠身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如何裁判?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查明原告经济条件优渥、疾病基本好转,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并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文字:刘晓旭



林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生育儿子小林。2019年,林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小林跟随母亲李某生活,《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林某每月支付儿子小林的抚养费3000元,直到小林成年为止。
近日,林某将儿子小林告上法庭,声称自己疾病未愈、经济收入不稳定,要求将抚养费由3000元/月降低至500元/月。小林的母亲李某则称,为照顾小林生活起居,自己从2022年9月起便未参加工作,缺乏经济收入,且小林生父林某是“哭穷”,其经济条件相当优渥。

经被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原告林某在重庆市辖区内7处不动产情况,均无抵押或查封。另查明,原告林某于2017年作为唯一股东成立的某绿化公司目前仍存续。2023年,原告林某确因双下鼻甲肥大、肾结石、高血压病等住院治疗半月后好转出院。小林母亲李某的工作情况亦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所必须承担的费用,其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林某经营有公司,名下有大量的住房、门市、厂房等,且于2023年、2024年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了两处新的房产,足以说明原告近年来经济条件优越。原告所称疾病,部分已好转,其余病情也不属于无法根治或耗资巨大的情形,原告诉称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来看,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包含了小林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的全部费用,并未明显超过林某支付能力和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原告林某理应依约履行。再者,李某为照顾小林放弃工作,付出较大,从保护妇女和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原告也理应按约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责任。
综上,本案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支付标准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权,但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若给付义务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失业、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法院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
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首先要遵循的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原告坐拥多处房产,经济条件优渥,却坚称自己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于法无据,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璧山法院提醒各位父母应当诚实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尽到为人父母的职责,合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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