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张某、范某受到李某的邀请来到周某经营的饭店与李某共进晚餐,期间,张某因身体不适结账先行离开,范某与李某每人在吃饭时喝了3瓶啤酒,之后二人分开。后李某驾车与之前约好的赵某、孙某到达某烧烤摊,三人在吃饭期间分别喝了5瓶啤酒,之后三人一起离开,李某驾驶车辆回家。两小时后,李某又驾车外出,在途经某路段时,所驾车辆与道路边大树及交通标志杆发生碰撞,李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某驾车过程中,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某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张某、范某、周某、赵某、孙某未尽到照顾、劝阻义务,放任李某驾车离开,应对李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五人诉至法院,请求五人赔偿损失。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周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并未参与李某组织的饭局,虽然在同一空间,但不应认定为“共同饮酒”;张某因身体不适未与李某饮酒,有事先行离开,虽然付了餐费,但对李某之后的行为无法控制;孙某作为李某的朋友介绍李某与赵某见面,三人交谈约一小时后离开,从监控看几人离开时都能自己行走且意识清醒。事发当日,五被告虽与李某共处过或共饮过,但无证据证明在相处过程中五被告对李某有劝酒或强迫其饮酒的行为。
其次,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明知李某饮酒,却对其驾车行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饮酒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李某已经死亡,对于当初饮酒的具体情形以及酒后共同饮酒人是否对李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尽到必要提醒、劝阻义务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明。但李某驾车到家后再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饮酒与再次驾车行为有相当的时间间隔,饮酒行为并非交通事故的近因,共同饮酒者对该危险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
第三,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喝酒行为应有自控能力,也应当预见到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的危害性,但李某明知喝过酒回到家后不休息却仍然驾车外出,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惨烈后果。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审理认为,从普通人的认知来讲,无法过于苛责共同饮酒人对于吃饭、聚会结束两个小时后所发生的事故存在相应预知,李某家属亦无证据证明五人在李某的死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李某家属要求五名共同饮酒人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某家属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亲朋好友聚会吃饭饮酒系情谊行为,其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会附随产生提醒、劝阻义务和侵权赔偿责任。在共同饮酒侵权纠纷中,共同饮酒人的提醒、劝阻义务,来源于其先行为导致的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危险状态,判断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要具体结合饮酒场所、饮酒人状态、饮酒人年龄及职业等因素。比如明知饮酒人不胜酒力或者需要驾驶车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共同饮酒人依然劝酒或对他人的不当劝酒行为不予制止,在此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的酒后突发疾病、酒后驾驶车辆引发后果、酒后呕吐物导致窒息以及酒后高危作业带来的损害等,共同饮酒人应当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第—,饮酒者应量力而行。饮酒者对自身酒量以及身体状况是否适宜饮酒应当了解,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第二,共同饮酒人应文明饮酒。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共同饮酒人应摒弃强迫性劝酒、斗酒等不良行为,并对不良行为进行有效劝阻。若发生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行为,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责任。第三,共同饮酒人应相互照顾。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共同饮酒人应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者安全护送回家交由家属照顾,对饮酒人酒后驾车行为应及时劝阻,避免因车祸造成损害。
饮酒回家后又驾车外出死亡,同饮者需担责吗?
作者:审判监督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