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减刑、假释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减刑、假释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三: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的一般规则》
减刑可以分为狭义的减刑和广义的减刑。狭义的减刑包括变更原判刑种和缩短原判刑期两类。变更原判刑种特指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缩短原判刑期是指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广义的减刑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
(一)减刑起算时间的审查
【审查要点】
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注意事项】
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刑罚执行机关方可启动减刑程序。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二)减刑条件的审查
【审查要点】
1.主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包括《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仅适用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
2.条件: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注意事项】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无需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即使罪犯不认罪也不影响将其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应当经法院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六条
(三)减刑幅度的审查
【审查要点】
1.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注意事项】
限制减刑和终身监禁均是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决定,而非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减刑时决定。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五条
(四)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审查要点】
1.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2.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注意事项】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2.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减刑的间隔时间要适当延长。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一)普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1.减刑条件
【审查要点】
判决执行二年以上,并获得表扬四次以上。
2.减刑幅度
【审查要点】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二)属于六类特定从严对象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1.减刑条件
【审查要点】
判决执行三年以上,并获得表扬六次以上。
2.减刑幅度
【审查要点】
比照普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减刑
1.减刑条件
【审查要点】
无期徒刑刑罚执行三年以上,并获得表扬六次以上。
2.减刑幅度
【审查要点】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从严对象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减刑
1.减刑条件
【审查要点】
无期徒刑刑罚执行三年以上,且累计获得表扬七次以上。
2.减刑幅度
【审查要点】
(1)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普通死刑缓期执行减无期罪犯的减刑幅度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五)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减刑
1.减刑条件
【审查要点】
无期徒刑刑罚执行五年以上,并获得表扬十次以上。
2.减刑幅度
【审查要点】
比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从严对象的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1.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原为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之日一般是指减刑裁定送达之日。
2.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六)减刑后最低服刑期限的审查
【审查要点】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期间,不计入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
【注意事项】
要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严格控制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并根据罪犯前期减刑情况和效果,对其后续减刑予以总体把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减刑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把握。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十条
(七)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缩减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相应缩减。
【审查要点】
1.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的,一般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的,一般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3.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的,一般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4.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一般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一)减刑条件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判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执行一年以上,并获得表扬二次;
2.原判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并获得表扬三次以上;
3.原判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并获得表扬四次以上。
【注意事项】
1.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2.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
(二)减刑间隔时间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并获得表扬二次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并获得表扬三次以上。
【注意事项】
1.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2.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
(三)减刑幅度的审查
【审查要点】
1.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二次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四个月有期徒刑,获得表扬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有期徒刑,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3.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4.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5.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注意事项】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缩减
【审查要点】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五)对几类从严对象的特殊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几类从严对象的减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从减刑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时间,以及减刑需要获得的表扬次数上分别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1.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从严对象
(1)适用主体
【审查要点】
①“三类犯罪”罪犯;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③累犯;
④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注意事项】
上述四类主体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应为不满十年。
(2)减刑条件、间隔及幅度
【审查要点】
执行二年以上,并获得表扬四次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比照非从严对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最高幅度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并获得表扬三次以上。
【注意事项】
对从严对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应做如下理解:无论从严对象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的最高幅度都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2.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从严对象
(1)适用主体
【审查要点】
①“三类犯罪”罪犯;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③累犯;
④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⑤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简称“严重暴力犯罪”罪犯;
⑥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2)减刑条件、间隔及幅度
【审查要点】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包括十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两年以上,并获得表扬五次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并获得表扬四次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又符合减刑条件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并获得表扬五次以上方可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从严对象,减为有期徒刑后,又符合减刑条件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并获得表扬六次以上方可减刑。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适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罪犯的从严规定
(1)适用主体
【审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
(2)减刑起始时间
【审查要点】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3)减刑间隔期
【审查要点】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注意事项】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减刑幅度
【审查要点】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六)对几类对象的从宽规定
1.适用对象
【审查要点】
(1)报请减刑前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罪犯;
(3)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
2.从宽内容
【审查要点】
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减刑、假释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减刑案件的审查和裁判规则(节选)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