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修订《广告法》涉及烟草广告内容的解读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5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

2015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作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陈全律师对新《广告法》中涉及烟草广告部分的内容及时进行解读,提出了几点看法。
首先,陈全律师指出,本次新法对于烟草广告进行严管,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陈全律师介绍,1995年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五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
本次新法的修订考虑到要严管烟草广告,要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同时,为了避免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陈全律师表示,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会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
《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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