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的爆发、蔓延牵动着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居家自我隔离成了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此时,互联网成为了大家的活跃之地,无论是对疫情的时刻关注,还是利用网络进行网上办公,互联网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活跃在网络世界的各种小额贷款广告似乎也看到了潜在的商机与市场,各种弹屏短信、网页弹窗,醒目地标注着“无息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等诱人话语。然而,真的如广告语所言“免息、不收取费用”吗?在此提醒广大读者,防疫期间不能轻信网上贷款,需提高警惕,辨别正常的民间借贷与“套路贷”,防止被“套路”。对此,笔者梳理了“套路贷”的几大特征以及其与民间借贷的区分,为大家“防套路”助力。
一、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套路贷”的定义为: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形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可以看出,“套路贷”在现实生活中极具隐蔽性,同时披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无论是“贷款协议”的签订,还是银行转账流水的凭证以及其他放款、还款记录等,单从形式上而言,无法直接作出判定。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并对两者作出区分呢?主要应当把握以下两方面:
- 主观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当事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相关手段制造虚假的“协议”与证据,从而达到占有目的;而一般民间借贷则是以收取本金及利息为主,并不会虚构高额借款。
- 客观行为不同:“套路贷”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会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形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且“协议”中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而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并不会出现诸多情况,无论是转账流水记录,还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记录等,均没有如此复杂。
三、“套路贷”在实践中都有哪些情形表现?
对此,根据《意见》规定及日常实践,若出现以下情形,则需警惕是否为“套路贷”: - 假借民间借贷。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名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主体,它们在对外宣传中以“低息、无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理由诱使当事人签订金额虚高的“贷款”。但在实际中,却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利息,出现了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协议”后,不仅要支付利息,而且更因莫名的违约理由支付巨额的违约金。
- 假借现金给付。该方式主要是为规避款项的实际交付,行为人往往主张其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受害人,但实际上并未将“协议”上的款项交由受害人,其利用现金方式交付无迹可寻的特点,从而实现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而这一手法也是职业放贷人故意而为之,大家需谨慎。
-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通过各种APP进行网络贷款,但是在实际还款过程中,却会遇到无法及时登录进行还款进而造成违约,并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及利息。对此,《意见》指出,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的行为是“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之一。
-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该种情形的出现主要在于被害人无力偿还第一笔欠款,此时,行为人便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等为被害人偿还“借款”,但是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将是虚构金额更高的“协议”,即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进而使被害人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四、案例展现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现实发生的案例,为读者展现一下“套路贷”的常见“套路”:
2014年,行为人高某在深圳市成立公司并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其先后纠集多人招揽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急需现金的借款人,通过派出“业务员”考察借款人房产、办理房产公证,并在“考察”通过后假扮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骗取借款人的信任。同时,该团伙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而后让借款人将高出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账户,并以需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的大部分资金交给同伙成员。之后,该公司以借款人隐瞒负债情况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为由进行威胁。
这起案例是典型的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虚假流水凭证的“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涉及金额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
五、温馨提示
防疫期间不忘防“套路”,对于网上进行的金融借贷,提醒您: - 正确认识辨别“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 牢牢把握“套路贷”常见手法,避免被“套路”;
- 万一遇上“套路贷”,及时寻求公力救济。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9年6月20日。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广东高院发布‘套路贷’典型案例”,时间2019年5月13日。
【4】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文章:“《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与解析”,发布时间2019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