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面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权利人或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以往的立法倾向于让侵权人向受害者赔偿实际的侵权损失,但对于尚未造成的侵权损失则往往无法进行救济。此次《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对一般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因此,以后碰到人格权利存在被侵害可能的情况,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保护,人民法院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裁定或者出具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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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02 向性骚扰说不,有关单位预防不力或须担责。
国人羞于谈及有关性的话题,然后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却并不少见。严重的,比如强奸、猥亵等行为已经入刑,但相对来说程度较轻的性骚扰却面临着对受害者保护不足的尴尬状况。保护不足既有性骚扰举证困难的原因,也有法律依据不足的原因。此次《民法典》回应了社会关切。
性骚扰的受害对象多见于职场女性和在校女学生,但此次立法并不仅仅保护职场和学校的女性,男性如果受到性骚扰同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对于有关单位而言,如果预防和制止工作不到位,也有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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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03 商场、超市等公共场合经营者针对客户随意搜身搜物,违法。
商场、超市等公众场所屡次爆出保安等工作人员怀疑顾客偷东西而强行搜查身体、随身物品或者禁止离开的新闻。此次《民法典》明确禁止了该类行为,以后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完全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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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1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4 隐私权保护力度空前,私人生活安宁保护成亮点。
此次《民法典》编撰,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保护并对隐私的法律概念作了界定,明确私人生活安宁将受到保护。生活中想必大家都有这样的体验,各大银行、淘宝商家、房产中介、各类APP等机构组织隔三差五地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你推销产品或者服务,你不胜其扰却无法阻止。现在国家以法典的形式首次明确了个人私人生活的安宁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以后如果再遭遇广告轰炸,不妨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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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05 不当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要担责。
有网友笑称,这是个人信息裸奔的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各大机构、平台过度收集,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甚至基于商业利益被随意买卖。此次《民法典》不但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了什么是个人信息,也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告别个人信息裸奔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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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来了!盘点人格权编对每个“人”的影响
作者:孙泽康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01 面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权利人或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以往的立法倾向于让侵权人向受害者赔偿实际的侵权损失,但对于尚未造成的侵权损失则往往无法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