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信息,被控杀妻的许国利在8月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许国利因家庭生活矛盾,趁妻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部分身体组织通过马桶冲入化粪池中。
当看到这一则新闻时,我的目光停留在了“因家庭生活矛盾”这几个字之上。回顾诸多刑事判决书,我们不难发现,在许多案件中,“因家庭矛盾引发犯罪”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从轻处理的一个情节。
如果说这些都是个案,那么刑事审判参考中的观点,恐怕就不能被忽视。在张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61号)中,法院通过判决来强调了“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慎用死刑”的审判经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到底应不应该从轻?我自己的观点是,是否应当从轻,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并非一律应当从轻,也并非一律不得从轻。
在我所接触的刑事案件当中,有的案件的确系由生活琐事引发,涉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可能相互之间均有言行不当的地方,如果一律按照一般的犯罪予以指控和入罪,显然是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譬如,在某一个案子中,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琐事爆发激烈冲突,两人从一开始的言语争吵逐步升级到摔东西、推搡甚至相互殴打。如果剥离了夫妻的角色,则显然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考虑到事件系由家庭琐事引发,且夫妻双方在此冲突中都存在有言语不当的地方,那么我们便不应简单粗暴的将其当作一般案件来进行指控。
然而,在另一部分案件当中,行为人对家庭成员实施了非常严重的人身伤害,且被害的家庭成员本身不存在必然或极易导致人身伤害的过错行为,那么在这种案件当中,法院便不应当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
事实上,我自己认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恶性刑事案件不仅不应从轻处理,还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从重处罚。家庭是人最为私密、最为依赖的港湾,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的恶性刑事案件完全摧毁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使得家庭成为危险的丛林,让构建社会的最小单元遭受毁灭性的的摧残,动摇了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犯罪不仅仅使被害人受到了伤害,也使社会秩序受到了破坏。
譬如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杀妻、杀女友的案件,使得广大妇女同志感觉失去安全感,甚至产生“恐婚”、“恐男”的情绪。这里不评价“是否必须结婚”这一观点,但是“恐婚”、“恐男”这种情绪本身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我们的社会要挽回人们的安全感,就必须要做出相应的努力,而对被证实向家庭成员下毒手的犯罪分子课以重刑,是司法界能为之作出的最好的努力和贡献。
回到许国利的这个案子。如果许国利被证实使用残忍手段杀害了自己的妻子,那我们期望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因“家庭矛盾的诱因”而对许国利从轻判决。
对于刑事犯罪中“家庭矛盾的诱因”,我们应当直面它,而并非逃避它,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通过刑事审判来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谋杀行为。
(本文完)
“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是否应该从轻处罚?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根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信息,被控杀妻的许国利在8月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许国利因家庭生活矛盾,趁妻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部分身体组织通过马桶冲入化粪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