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借款,另一方如何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近日,笔者遇到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大致如下:2015年1月,A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C某借款20万元,同时写下借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近日,笔者遇到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大致如下:2015年1月,A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C某借款20万元,同时写下借条。A的前妻B当时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2016年2月,A与B离婚,2017年1月借款到期。同年6月,C向法院起诉要求A与B共同偿还借款。经法院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A与B共同偿还该笔借款。2018年B因法院强制执行才得知自己被诉,需偿还20万元债务,且案件在2017年6月已生效。现B想提起法院再审,要求驳回C对自己的还款主张。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被负债的夫妻一方债务案件如何才可以再审?
4、出借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如何书写借条?
现实中,像这种借款案件数不胜数,而作为未借款一方(尤其是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那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7日)
第1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2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根据2018年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我们分析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或事后追认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该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如何理解和界定所负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举证证明,即如果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借款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2、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出借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商品房、汽车等。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出借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举证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出借人,有利于引导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
上述案件中,对于A借的20万元,该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旧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未借款的一方,故而在2017年法院审理中应当事人未出庭而予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2018年新司法解释生效后,该案应借款标的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正常开支,理应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被负债”的夫妻一方债务案件如何才可以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的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民间借贷案件,适用2018年1月7日司法解释的效力如下:
1、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2、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3、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4、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该案件已于2017年6月生效了。根据该通知要求,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确实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双方共同生产经营。
五、出借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如何书写借条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要夫妻都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另外,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必须以日常生活所必须为衡量尺度,在这个尺度以内的,即便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也会支持的主张,但是,超出了这个尺度的,除非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
目前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很多纠纷在涉及夫妻借款上存在重大争议,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借条书写不到位。根据上述规定,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如果今后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如何写好借条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写好借条,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标题应该写“借条”而非“欠条”。
2、写明借款目的是用于正当合法的,防止借款人诉讼中狡辩借款用于非法目的。
3、目的是强调款项已经收到且是现金收款,实践中,借款人往往抗辩说虽然打了借条,但并未收到款项。
4、我国同名同姓太多,姓名加身份证号码能印证出借款人的唯一性。当然要复印到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表明出借的方式(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大额的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是为了证明出借人有实际的支付能力。
6、金额大小写均写,仅仅写小写又被篡改的风险。
7、明确借款期限,才能明确还款期限。
8、明确利率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法定最高利息为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支持。当然如果超出了年利率24%,借款人也按该年利率执行了部分利息,不用紧,法院仍会认可已付利息有效。只是之后向法院起诉后只能按最高年利率24%处理。
9、经常有人问,如果官司对方输了,律师费是不是也由对方来承担,我说不是,但如此你在借条中进行了约定,那样就可以的。
10、一般情况下,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11、注明以下无正文,防止末尾添加内容。
12、夫妻双方均签字,留下联系电话,最好都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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