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债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它促进了交易的便捷性和灵活性。不过债权转让的实现仅有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债权转让的约定是不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问题来了,当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联系不到债务人怎么办?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法院是否支持?
01案例
2014年,被告曾某向第三人谭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谭某油漆货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整,¥107000.00”。2018年6月1日,第三人谭某与原告罗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谭某对被告曾某的债权107000元及谭某对其他案外人的7笔债权543040元一并转让给原告罗某。2018年10月28日,第三人谭某向被告曾某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但是根据邮单和运单信息显示,此运单没有显示成功投递。此后,被告曾某既未向第三人谭某付款,也未向原告罗某付款。2019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 。诉讼中,被告曾某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没有对原告欠款,也没有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02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应当理解为,在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但并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且该条款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人,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作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谭某向债务人曾某邮寄债权转让通知,没有提供有效送达的证据,但受让人罗某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也可以发生通知转让的法律效力。故被告曾某主张本案债权转让未通知其本人,对曾某不发生效力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对被告的债权,依法享有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债务人曾某虽未及时收到罗某受让债权的通知,但自罗某起诉之行为可视为该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
03司法意见分歧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发现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对于受让人是否取得对债务人的诉权,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如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原告作为受让人在庭审时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在起诉前告知债务人,但其以起诉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可以认定由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受让人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而必须在诉前切实进行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观点认为,如若赋予受让人以起诉方式通知的权利,则有违公平原则,可能使固有的合同关系在经济的动态发展中不再相对稳定,继而引发诈骗和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但是从最高院的再审裁判来看,显然最高院支持“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这从(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裁判文书中均可以明确体现。
04笔者释疑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可见,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只要权利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即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可能会使法院无形中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将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权威。但对于确实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债权转让已经成为事实,因此,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同时,《民法典》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系单方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登报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通知,也可以是诉讼方式通知,且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因此,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就应发生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的本意是债权转让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而非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所以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是受让人向法院提供债权转让的文件,且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作证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综上可见,在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债权的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视为是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受让人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作者:陆松云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债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它促进了交易的便捷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