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醉酒后短距离挪车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后挪车案件。
据了解,2024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出发向南岸区长生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交叉口人行道时,与坐在人行道健身器械上的李某发生接触,造成李某受伤、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4毫克/100毫升。经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赔偿了李某医药费等共计2750元,取得李某监护人的谅解。同时,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张某是短距离挪车,危害性不大,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有效证件在人行横道上驾驶二轮机动车,发生致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张某存在自首、赔偿后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醉酒后挪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首先,应不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其次,应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驾驶;最后,其短距离驾驶的目的是挪车或者停车入位,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因此,不是所有醉酒后的挪车行为都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后挪车“刑不刑”?
作者:刘天柱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醉酒后短距离挪车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