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在册人口是否有权主张拆迁协议效力探究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文章摘要
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在当前民事纠纷中较为多见。引发的原因多为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后,就已获得的拆迁利益的分割发生纠纷。

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在当前民事纠纷中较为多见。引发的原因多为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后,就已获得的拆迁利益的分割发生纠纷。本文通过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对被拆迁房屋在册人口是否有权主张拆迁协议效力的问题进行探究。
案情简介
北京市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790号民事案件中,刘甲与原告一李甲系夫妻关系。原告二刘乙系刘甲与李甲婚生之女。原告三萧某系刘乙之女。刘甲系海淀区四季青巨山村×号房屋所有权人。2005年9月7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刘甲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本户自愿购买回迁房两居室两套,放弃剩余回迁房指标”。此后,协议双方均依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了各自义务。其后,原告方向法院主张,依据《巨山村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办法》第一条第2项“安置被拆迁人,以在册人口按人均40~5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购房指标”的规定,原告方应有权按照在册人口应享有购买面积的总数购买回迁房。因此原告主张刘甲无权对剩余回迁房指标进行放弃,要求法院确认协议第11条手写“本户自愿购买回迁房两居室两套,放弃剩余回迁房指标”条款无效。
争议焦点
原告方虽然属于在册人口,但是否属于被拆迁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此可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应为被拆迁人。虽然,户口登记显示被拆迁房屋登记的三名原告均登记在册,但在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上,登记在册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等同,甚至没有必然联系。本案诉讼过程中,三名原告也未就自己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这一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刘甲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适格的被拆迁人,其有权自愿购买一定面积的回迁房,有权取得剩余补偿款并有权放弃剩余补偿款指标。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评析
在房屋拆迁实践中,拆迁人会依据相关政策给予被拆迁人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定面积回迁房的权利。虽然上述面积是根据在册人口的人均面积指标计算得出的,但在册人口仅作为测算被拆迁人可回购回迁房总面积的一项参考计算标准,在册人并不因此享有与被拆迁人同等的权利。故,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拆迁人有权放弃购买回迁房面积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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