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法律允许你任性多少?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小贴士 准妈妈们注意啦! 怀孕了?老公允许你任性到底!可法律又允许你任性多少呢?产假怎么休?产检不上班扣工资吗?怎样偷懒都不怕,反正老板不敢开除?

小贴士
准妈妈们注意啦!
怀孕了?老公允许你任性到底!可法律又允许你任性多少呢?产假怎么休?产检不上班扣工资吗?怎样偷懒都不怕,反正老板不敢开除?职场准妈妈们必须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让本所王斌律师说给你听听。
产假依法可休
产检也受保护
孕妇到底能享受多少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用人单位克扣产假时间,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3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产假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上多大年龄算晚育?晚育能享受额外假期吗?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的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另,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5%发给。
流产了,能休息多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人工流产与自然流产均适用。女职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照常支付工资。
怀孕女职工在上班时间,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需要算成事假吗?还计算工资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女职工请事假,即便请事假,产前检查的时间也应计发工资。
上班不能太任性
合同并非不能解除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5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但这不是绝对的,“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需注意的是,在重庆,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存在丢掉饭碗的风险。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企业职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参照该规定执行。因此,若女职工系违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则用人单位可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工资不能随意降
夜班加班看情况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的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而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二者规定存在冲突。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的应当是工资,而非基本工资。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夜班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但怀孕7个月以下的,则没有禁止。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加班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但怀孕7个月以下的,则没有禁止。
女职工怀孕期无法从事原工作,如何处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工作内容有禁忌
权益受损可救济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怀孕期权益受侵害,有哪些救济途径?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载区(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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