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林业和草原部门向笔者咨询有关非法占用林地的问题,通过这个问题,笔者想要说的是,如果实施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的用地单位在用地过程中涉及占用林地的,一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近日,林业和草原部门向笔者咨询有关非法占用林地的问题,通过这个问题,笔者想要说的是,如果实施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的用地单位在用地过程中涉及占用林地的,一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先办理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手续,再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如果未办理取得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不仅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用地单位占用林地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的管理性规定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2.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应当履行的程序
1.向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有批准权限的林草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流程图如下:

注意:
如果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如果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如果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还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林草部门对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2)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林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3)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2.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关规定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未办理取得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林草部门有权对违法用地单位作出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如已造成林地毁损,将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承担赔偿责任。
另,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没有前述主体或者前述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用地单位将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被判处罚金;同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情形如下: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近年来,我国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部分地方违法占用林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林地流失数量惊人。一些经营性建设项目违法采伐林木,毁坏林地,造成生态文明建设压力叠加、负重前行。为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几年,行政机关加大力度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尤其严厉打击占用重要水源地林地及生态区位重要地区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果用地单位实施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项目,一定要核实占用的土地是否涉及林地,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否则将面临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如果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等情形时,用地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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