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阳“宛和诊所”整形致死事件看医美行业潜在风险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8日,杨某经朋友介绍到宛和诊所做面部、颈部、胸部、私密处脂肪填充术,手术于15:30分左右开始,在全身麻醉进行手术2小时20分钟后,杨某出现异常,整形机构遂进行现场抢救,并拨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8日,杨某经朋友介绍到宛和诊所做面部、颈部、胸部、私密处脂肪填充术,手术于15:30分左右开始,在全身麻醉进行手术2小时20分钟后,杨某出现异常,整形机构遂进行现场抢救,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又抢救了40分钟左右,杨某生命体征消失。
此次事件第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也再次把医美行业风险带入了大众视野。邓春歌律师根据其办理医美行业服务经验,对本事件作出重点分析如下:
01 医美领域的分级准入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根据医美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国家规定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一共分为四级,一级是复杂程度最低的,依次往上递增,不同的项目对机构的要求也不同,具体分级原则是: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结合本次事件,根据南阳市宛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日通报,经初步调查,涉案的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是一家经宛城区卫健委批准的私立医疗机构,注册性质为美容外科诊所,那么按照规定,机构本身只能做一级手术,而杨某做的手术属于二级手术,即宛和医疗整形医院没有做二级手术的资质,却做了不合资质的手术,严重违规。
02 医美从业的执业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据当地卫健委的说明称,宛城区卫生监督所在8月19日20时30分至8月20日2时对何某和四名手术人员进行了询问,获得的个人执业信息包括:国某,于2013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18年由妇产科专业变更为外科执业医师,注册到宛和美容外科诊所参加美容手术;屈某,诊所投资人之一,有外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19年6月,注册地由宛和美容外科诊所变更为平顶山市某机构;赵某,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注册在宛和美容外科诊所;张某,取得麻醉医师资格证,注册在卧龙区某保健院,系该保健院手术室麻醉科职工,此次在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担任麻醉师,未向当地卫健部门备案,也未向本单位报备,属于违规执业。
那么,对于主诊医师和护理工作人员有哪些执业要求呢?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03 医美前客户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根据杨某丈夫在采访中所述,签字文件上的签名并非杨某本人笔迹,若经查证后杨某丈夫所言属实,宛和诊所在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取得杨某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诊所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除正常的索赔程序(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外,司法实践中,医院做手术不合资质、且未告知当事人的,一般认定医院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可要求医院对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三,并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网红经济及自媒体急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如何把控自己,选择正规的机构,进行自我的风险排查是不二之法。对于本次事件的发生,笔者深表惋惜,无数的风险提示几乎已经变成了常识,但这次的事件绝对不是最后一个,我们接触过一个又一个类似的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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