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国游酒后下水溺亡,旅行社赔偿32万元!

来源:菏泽仲裁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张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到某海岛旅游。在旅行社组织的游泳活动中,张先生酒后下水,因饮酒过量导致无法做出正确的游泳动作而溺水,旅行社救助不及时,张先生不幸去世。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张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到某海岛旅游。在旅行社组织的游泳活动中,张先生酒后下水,因饮酒过量导致无法做出正确的游泳动作而溺水,旅行社救助不及时,张先生不幸去世。2016年8月,张先生妻子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警示义务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赔偿金等40万余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32万元。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酒后不宜游泳等安全注意事项,发生危险后又救助不及时,因此需要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亦应负次要责任。
温馨提示
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旅行社应当明确告知旅行者注意事项,旅行者也应如实告知自己身体的条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出境旅游时,如果发生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尽量不要发生冲突,要注意保留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便回国后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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