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注意的实务问题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适用本罪,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理解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应当从广义理解,不限于字面上的《传染病防治法》本身,是一个关于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二)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具体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具体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行为人构成本罪,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还需要具有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1.引起传染病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引起传染病传播,需要注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为例,要审查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与被感染者是否有密切接触,被感染者的感染时间是否在与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接触之后,被感染者是否接触过其他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等因素,综合认定因果关系。如果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感染的,依法则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形。
2.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造成他人被确诊为上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但是引发了传播的严重危险。对于此类情形,入罪应当限制在"严重"危险的情形,而且这种危险应当是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实践中,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同样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仍以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为例,实践中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特定防护措施,被诊断为染疫嫌疑人的人数及范围,被采取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的人数及范围等,作出妥当认定。
(三)本罪是过失犯罪
行为人对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一般是明知而故意实施的,但是对于引起特定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这一结果持过失心态。本罪以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为前提条件,属于行政犯,此类行为引起法定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时,才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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