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新型储能技术作为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关键环节,受到了广泛关注。2021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对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备案建设、并网运行和监测监督做出了一般性规定。此后,全国各地储能项目的建设数量和并网规模爆发式增长,各地亟须通过行政监管措施对储能电站的建设进行有力监管。
浙江省作为我国工业和制造业大省,对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转型有着迫切需求,新型储能项目众多。为规范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浙江省能源局率先于2024年2月初出台《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浙江省管理办法》”),在47号文的基础上,对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备案、建设、并网、运行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与此同时,为落实47号文和《浙江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各地市也纷纷相应出台配套措施,对储能项目的建设流程、消防验收等进行明确,如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供电公司于2023年12月联合印发《温州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指导意见(试行》(温发改能源〔2023〕159号)(以下简称“《温州市指导意见》”),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5月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消〔2024〕60号)(以下简称“《杭州市消防通知》”)等。
本文以浙江省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实践,对企业储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合规要点进行分析,以期提升储能项目建设单位合规能力。
根据《浙江省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浙江省储能项目的建设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规划报送
根据《浙江省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额定功率5兆瓦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须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储能项目规划,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组织报送本地区储能项目年度计划建议。
根据以往实践,一般浙江省每年组织报送两次,如企业拟建设需纳入规划管理的储能项目的,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联系,根据发改委的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就电网接入方案咨询电网企业意见。
二、备案赋码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申请备案(备案表详见附录1),备案通过后获得项目代码。《浙江省管理办法》中要求的项目备案内容与47号文保持一致,同时还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备案时明确项目开工投产时间以及项目类型(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或用户侧储能)。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也应及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变更、修改相关信息。
三、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
1.项目环评(如需)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涉及第五十五类核与辐射项下总第161类环评类别“输变电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相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浙江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依规落实各项生态环保要求。
《温州市指导意见》第二条管理流程(二)项目建设“5.辐射环评”则要求,需同步建设10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应对输变电工程建设开展辐射环评,其余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批复。
因此,若储能项目属于上述规定要求履行环评程序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提交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
2.消防设计审查(如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则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第十四条则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十四种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形。
《浙江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新型储能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
《杭州市消防通知》第四条项目建设及管理(三)消防设计审查中则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许可相分离。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因此,若储能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程序,由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三十六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投产前须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住建部门须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规定》开展新型储能项目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杭州市消防通知》第四条项目建设及管理(五)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则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建设主管部门现场评定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并根据省建设厅明确的抽取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温州市指导意见》则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文件应报由属地发改、住建等部门联合开展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申报消防备案前,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项目单位应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消防备案,由住建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进行随机抽查。
因此,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若储能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若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由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备案后建设单位还应接受住建部门的消防随机抽查。
四、并网申请与验收
《浙江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并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温州市指导意见》则在第二条管理流程(四)并网验收中规定了用户侧储能项目的验收流程,对于用户侧储能项目的接网服务,主要包括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答复、设计审查、合同签订、计量安装、并网验收等环节;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380(220)伏的项目采用典型接入系统方案,并取消工程设计审查环节。在工程设计审查环节,重点审查设计内容与接入系统方案的一致性。在并网验收环节,重点检验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储能装置型式试验报告、接网设备设施试验报告。
根据浙江电网公司相关要求,浙江省用户侧储能项目并网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并网申请、并网工程设计审查(如需)和竣工检验。(1)并网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储能项目前期工作及接入设计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储能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属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还应提供项目业主和用电户签订的EMC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等材料。(2)10(6,20)千伏及以上接入的项目提供材料进行并网工程设计审查。(3)提交竣工检验申请表、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平台注册接入确认单等材料进行竣工检验。
综合上述要求,并参照以往项目建设实践,用户侧储能电站的并网运行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储能项目建设前的接入申请和设计阶段,二是储能项目建设完成后并网验收阶段。在第一阶段,即储能项目备案后、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接入,由电网企业制定接入方案,建设单位按照接入方案开展用户侧储能系统电气工程设计,经电网企业审查通过后按通过后的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在第二阶段,即储能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过计量安装、并网验收、合同签订等环节,储能项目实现并网运行。
本文内容为依据《浙江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以往用户侧储能项目行政审批经验进行的分析,具体以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感谢美克生能源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提供的支持。
附录1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 ||||||||
| 备案机关 | 备案日期 | |||||||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代码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类型 | ||||||||
| 建设性质 | 建设地点 | |||||||
| 详细地址 | ||||||||
| 国标行业 | 所属行业 | |||||||
| 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项目 | ||||||||
| 拟开工时间 | 拟建成时间 | |||||||
| 是否包含新增 建设用地 | ||||||||
| 总用地面积 | 新增建筑面积 | |||||||
|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生产能力) | *需明确项目类型: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 | |||||||
| 项目联系人姓名 | 项目联系人手机 | |||||||
| 接收批文邮寄地址 | ||||||||
| 项目投资情况 | 总投资(万元) | |||||||
| 合计 | 固定投资xxx万元 | 建设期利息 | 铺底流动资金 | |||||
| 土建工程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预备费 | ||||
| 资金来源(万元) | ||||||||
| 合计 | 财政性资金 | 自有资金(非财政性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它 | ||||
|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项目(法人)单位 | 法人类型 | ||||||
| 项目法人证照类型 | 项目法人证照号码 | |||||||
| 单位地址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金 | 币种 | |||||||
| 经营范围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 | |||||||
| 项目变更情况 | 登记赋码日期 | |||||||
| 备案日期 | ||||||||
| 项目单位声明 | 1. 我单位已确认知悉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确认本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或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 2. 我单位对录入的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附录2 建设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