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会议通过《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跨国诉讼判决执行将进入新时代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7月2日,荷兰首都海牙和平宫里举办了隆重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会议在此完成十几天的漫长谈判,最终一读和二读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

2019年7月2日,荷兰首都海牙和平宫里举办了隆重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会议在此完成十几天的漫长谈判,最终一读和二读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判决执行公约》)。各国、欧盟和十几个国际组织的约200成员出席了本次闭幕仪式,签署了会议最后文件。它是第一个解决国际民商事判决域外执行的正式国际文书,是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又一重大突破。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出发,阐述公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公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以及对于中国和世界的影响。
一 公约的历史及现状
《判决执行公约》的制定和通过机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它是成立于1893的研究和制订国际私法条约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最初的宗旨是进行统一欧洲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经过数十年的演变发展,已演变成以统一国际私法规范为目的的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为在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方面,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十年来,就一直致力于推动规范国际私法的全球统一规则,经历了数十年的艰难谈判磋商,才有今天《判决执行公约》的出台。
早在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已经通过了第一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由于当时的种种条件约束,该公约签署通过之后仅有5个国家(阿尔巴尼亚、塞浦路斯、科威特、荷兰和葡萄牙)批准加入,条约的国际影响力十分有限,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此后,海牙国际法私法法庭仍然一直在推动建立一个更大、更广泛的国际判决统一框架。
199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又草拟了一份涉及内容更广更深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并于2001年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改。由于公约相较于1971年的公约而言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各国代表对此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谈判工作也就此停滞。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转换思路,将公约草案中各国分歧较小的涉及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相关内容独立出原公约草案,形成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最终于2015年正式生效,截止目前共有33个缔约国,中国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但目前尚未正式批准。
201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继续向前推进国际判决大框架的建立,重启了《判决执行公约》的谈判议程,并经过长期的准备工作在2016年形成了一份草案。而在之后的2016年至2018年召开了4次特别委员会会议,各方对该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最终在2019年7月2日结束了最后一轮草案谈判,通过了本次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二 公约的内容和特点
(一)范围上体现了各国的博弈
根据公约本身的性质,公约约定不适用税收、关税和行政事项。同时,公约对自然人的身份及法律能力、扶养义务、其他家庭法事项等共计17项事项进行了排除。这些排除事项的范围体现了各国在谈判中的博弈和折中。具体而言,一是知识产权被排除出公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得一国知识产权判决在其他成员国很难被执行,同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各方权利义务承担的不同理解,导致知识产权的议题始终是最激烈讨论的内容,最终知产产权被全部排出公约适用。二是反垄断被部分适用公约范围。在反垄断议题的讨论过程中,关于反垄断全部适用、全部排出以及折中的观点激烈交锋,最终中国代表团创造性的提出在阻止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前提条件下,将部分特定的反垄断事项的法院判决纳入公约适用范围的解决方案。三是关于主权债务重组的议题。该条款是外交大会谈判时阿根廷代表根据本国情况进行提案后获得采纳,主要是解决阿根廷作为债务大国在这方面的特殊关切。
(二)程序上确立了无实体审查原则
《判决执行公约》第4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原审国)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在另一缔约国(被请求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拒绝承认或者执行仅可根据本公约所规定的理由。据此,缔约国(原审国)法院做出的一项判决在另一缔约国(被请求国)应予获得承认和执行。只有在具有本公约所规定的理由(譬如《判决执行公约》第七条中列出的通过欺诈的方式或者与公共政策明显相左等情形)时才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现有的有关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和惯例都是对相关文书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该条款破除了国际民商事判决的域外适用全球流通的障碍,由此被认为是《判决执行公约》最为核心的条款。
(三)适用上确立了间接管辖权原则
《判决执行公约》第5条规定了十三种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条件,譬如被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人,在其成为原审法院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时在原审国有惯常居所等。在这13种情形中,只要满足其中一条,相关民商事判决就可以被承认与执行。这种以原审国法院的角度来确定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执行依据,被称为间接管辖权依据。该依据以原审国的管辖标准进行判断,避免了相关判决在不同国家可能会受到按照不同的管辖依据而引发的争议,简便了民商事判决在域外执行的手续。
紧接着第五条做出了关于间接管辖权进行了一个反向排除规定,对关于不动产物权所作的判决,当且仅当该不动产位于原审国时,才应该予以承认与执行。
(四)内容上体现了鼓励合作的精神
为了体现加强司法合作,有效提升全面司法救济的公约宗旨,最大限度的促进合作,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了在不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承认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此外,又为了鼓励各国合作交流,促进公约影响力的扩大,公约允许成员国因为国内重大利益就条约有关事项进行保留(公约第18条)和排除国家和政府机构对公约的适用(公约第19条)以及公约的缔结不影响成员国在先或者在后签订或加入的条约(公约第23条),这些条约降低了新的成员国加入的门槛,有利于加强《判决执行公约》的壮大发展,成为具有影响力的承认执行国际民商事判决框架系统。
三 公约对中国的影响
(一)促进法域融合,提高司法互信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国际仲裁裁决和各国法院判决两类,其中,《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Foreign Arbitral Awards)为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奠定了基础,使国际仲裁成为了跨境争议解决的流行途径。相较于国际仲裁,各国法院判决因缺乏国际承认和执行的统一规则而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我国目前主要依靠与他国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互惠互利或司法礼让原则、他国法律特别规定进行跨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就目前来看,我国已经与三十多个国家签署了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定,但其中并不包括如美国、日本、韩国等经济往来密切国,同时,互惠互利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较为严格,中国法院往往以“事实互惠”作为审查标准,即原审国必须有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但即使满足上述要求,境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仍需要满足比较严格的标准才能得到支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执行公约》一旦经过批准,以往适用毫无确定性的互惠互利原则审查的案件将转为适用《判决执行公约》审查,这不仅使跨境判决涉及到的相关权利人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结果有更加明确的预期,也将促进我国商民事主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于促进各法域之间的融合,增强跨境商业安全性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拓展文书类型,丰富救济渠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司法文书的类型,仅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司法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仅仅只限于离婚调解书。《判决执行公约》第12条将司法和解列为可与判决书以相同方式被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司法文书类型,同时明确了对其承认和执行的条件,这将丰富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司法救济渠道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三)降低执行难度,加强诚信建设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人、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但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司法执行,特别是境外财产执行一直是执行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尤其是对于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转移的境外财产的行为常常无从下手。从这方面来看,《判决执行公约》将大大降低境外财产的执行难度,有效惩治“老赖行为”,推动中国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快一带一路,助力中国发展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服务和合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中国法院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虽然《判决执行公约》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主要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尚有时日,但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判决执行公约》在我国获准通过,势必积极推动周边贸易,为“一带一路”的建设带来重大利好,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 公约的国际影响
最关键的影响,是《判决执行公约》能有效降低境外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全球化。由于《判决执行公约》确立了无实体审查的原则,缔约国一方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应在另一缔约国承认和执行,由此省去了冗长的审查手续,去除了繁琐费时执行程序,这种简单而统一的做法大大改变了当前的国际惯例,将使得国际民事诉讼的域外执行变得更加高效便捷,有效减少了跨境民商事行为中的诉讼成本。同时,《判决执行公约》促进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和投资,增加了外国判决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将交易和诉讼风险纳入可掌控的范围,缩短了在其他法域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时间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判决执行公约》是司法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对于推动全球贸易往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我们并不能仅仅关注《判决执行公约》本身,如前文所述,对于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竞争性法律事项,包括知识产权等,目前较难在多边主义的原则下达成统一的规则或操作框架,《判决执行公约》也仅对此类竞争性法律事项做出了排除或部分排除的规定,这些竞争性法律事项如何在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达成更便捷、更权威的解决机制,如何获得更广泛的交流合作,仍是整个国际社会应当思考的问题。
总的来说,本次《判决执行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争端解决领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19年8月7日,《联合国关于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也将在新加坡举行开放签字仪式,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的跨国执行问题。如果本次的《判决执行公约》能够在各国获得广泛的批准执行,届时其将与《纽约公约》、《新加坡公约》一起构成国际争端解决的三架马车,国际诉讼、国际仲裁、国际调解和解的跨境承认与执行都将被纳入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即预示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新时代的到来。
律师助理孙文浩,实习生余杰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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