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领域的应用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证据类别之一的电子数据证据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这对律师善用新技术手段提升调查取证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证据类别之一的电子数据证据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这对律师善用新技术手段提升调查取证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桦说》第十八回,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负责人王艺晓接受邀请,为桦天律所带来了一场以“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实务”主题分享会。
本次分享会在桦天多媒体会议室进行,当天在所近20位律师、实习律师等一起参加了分享会,并就时间戳在实际应用中的效力问题和操作方式等与王艺晓进行了讨论。
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 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解决了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对电子数据文件是否被篡改、伪造和产生时间确定性的质疑。在分享会上,王艺晓从电子证据的特点与需求、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可信时间戳认证与应用、可信时间戳的司法认定、电子证据的举证与质证等五个层面,对可信时间戳于电子证据取证方面的应用进行了说明。
为方便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并使用时间戳,除司法审判中对可信时间戳予以采信的实际案例分享,王艺晓还就时间戳如何操作进行了现场演示。
分享会结束后,桦天律所特将本次分享内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可信时间戳在电子证据领域的应用
互联网普及至今,涉诉案件中,电子证据大量存在,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篡改、易灭失的特点,传统公证的方式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非常高。“可信时间戳”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以其可信度高、成本低廉、快捷高效等优势,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特别是在涉网著作权纠纷中运用愈来愈普遍,各地法院对“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也基本予以确认。
现阶段 “可信时间戳”取证更多应用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涉网著作权纠纷上面,不少律师也在积极探索、逐渐扩展新的使用场景,以结合作为传统公证方式的补充。
一、“可信时间戳”是什么?
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解决了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对电子数据文件是否被篡改、伪造和产生时间确定性的质疑。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证明、电子证据固化、电子合同、电子单证、电子票据、电子档案等领域的电子证据原始性认证。
举例来说,某网站未经授权刊载了他人文章,权利人就可以通过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对侵权页面进行时间戳取证固定证据,“可信时间戳”证书文件可以证明在取证时该侵权文章确实刊载在该网页上,并且权利人没有对相关页面进行篡改。如此即使事后侵权文章被删除也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二、“可信时间戳”的司法效力认定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均认定“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对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运用作了详细界定。
目前针对时间戳取证模式的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该规定明确了需要对时间戳取证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并没有对时间戳取证证据的性质进行明确,也没有对真实性审查方面的具体要素进行细化。
截至2020年9月27日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共有涉及时间戳的生效判决共计25251篇。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一种,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但证明效力在各个法院仍持有不同的态度。
(一)直接采信:法院直接采信时间戳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仅有时间戳证据,同时又有公证书等更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时间戳仅是从技术上增强公证书的证明事项。此种情况下,法院基于证据效力的规则,直接予以认可时间戳证据,未对时间戳证据提出质疑或解读。

  2. 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除有时间戳证据以外,对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予以自认,法院没有必要进一步审查时间戳证据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直接予以认可;

  3. 法官本身认可时间戳能够证明电子数据在特定时间存在且不可篡改的原理,直接予以确认时间戳的效力。
    (二)不予采信:法院拒绝采信时间戳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4. 经办法官认为,电子签名或者证据固化由第三方进行时应当提供第三方合法经营以及相关资质的文件,未提供相关文件,相关证据存疑;

  5. 当事人所要证明的事实超出了时间戳证据本身的范围,不能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主张;

  6. 时间戳取证的过程存在瑕疵,如无法证明时间戳所对应的数据电文在上传到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之前是否经过篡改。
    (三)通过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予以采信:
    该种情况下,法院并不直接就时间戳证据是否有效进行直接的评判,而是结合其他证据以及证据链,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下对时间戳证据予以认可。
    三、“可信时间戳”的应用建议
    法院在对时间戳证据进行审查时,通常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当对时间戳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时,需要检查时间戳服务机构的资质及运营条件,以及机构的中立性。
    第二步,对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在此需要审查证据获取过程是否存在虚拟、伪造可能性,重点审查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还需要审查证据获取手段是否合法。
    第三步,对时间戳取证证据本身内容进行审查。当时间戳作为权属证据时,如果对作品底稿等形成过程中的文件进行时间戳固定,需要达到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能够认定作品权属的初步水平。当时间戳取证证据作为侵权证据时,需要考察侵权页面的完整性,诸如能否显示侵权网站网址等信息。
    因此,我们在使用时间戳在对自己的证据进行取证时应当注意,应用时间戳进行取证时,提前设计取证方案,取证的内容一定涵盖关键信息,此外,使用法院认可时间戳证据的类案判例、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也能提高法官的认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不断进步,可信时间戳作为新兴电子证据,基于高效、快捷、可靠的特点,其运用范围会不断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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