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6岁女童被亲妈及其男友虐待3个月: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拳脚和洗衣板殴打、喂猫粮、睡地板、吞烟头……全身数十处骨折,送医后曾被下病危通知书。目前,亲妈及其男友已被刑拘,待孩子伤情鉴定后开庭审判。虐待、性侵儿童事件层出不穷,本案更是惨绝人寰。不是每个宝贝都是天使,那些严重不及格持证上岗却不自知的父母们,请仔细阅读本文精选案例。
一、继母故意伤害、虐待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张某(女,2001年4月出生)的继母。2005年,王某开始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经常趁张某生父不在家时,多次打骂、用铅笔尖扎等虐待张某,用吹风机将张某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王某在家中将张某嘴唇撕裂,缝三针并留疤。2009年,王某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咽部捅伤,致张某轻伤。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生母以王某犯虐待罪提起告诉。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故意用筷子戳刺张某咽喉,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对张某实施殴打、用铅笔尖扎、用吹风机烫头皮、撕嘴唇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祖母和大伯虐待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案情简介:2007年,原告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罗小(2001年12月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2011年12月,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罗小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小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请求变更罗小由原告抚养。诉讼过程中,罗小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裁判结果:申请人罗小在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法院依法裁定禁止罗小的祖母和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罗小,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并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变更抚养权。此案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小在最短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三、养母故意伤害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案情简介:被害人范某(女,时年7岁)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邓某收养。收养期间,邓某多次采取棒打、火烧、钳夹等手段虐待范某,致范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2010年3月,因范某尿床,邓某便用木棒殴打范某腿部,致范某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邓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邓某为人之母,长期对养女范某进行虐待,又因琐事持木棒将范某直接打致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邓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四、生父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来源: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刑终112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韩某因女儿韩小某(2005年8月出生)经常撒谎、离家出走等原因时常对其掐、打、罚跪,韩小某身体长期有不同程度伤痕。2016年4月因韩小某在外留宿拒不认错激怒韩某,韩某三次下楼折树枝抽打韩小某手臂、背部、腿部等部位,致韩小某死亡。韩某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因感觉被害人爱撒谎、经常离家出走而对其时有掐、打、罚跪等体罚行为,案发当天,其以教育为目的,以用枝条抽打为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体罚,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不当,判决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律师评析如何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1.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精神上进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上,被告人具有为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殴打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为虐待罪的手段,但是虐待行为要求具备对家庭成员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的特点,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按犯罪处理。
2.虐待罪往往也给被害人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严重的损害,极易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混淆。但是虐待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行为人并不想直接一次性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是逐渐形成的,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行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由一次性的伤害行为造成的。
3.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4.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操作既便于在事实、证据认定方面保持一致,又节省司法资源。
5.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的体罚惩戒行为,从主观上讲出于善良动机,一般并不具有伤害子女的罪过,但当惩戒行为超出正常程度发生了导致子女死亡的严重后果时,就构成犯罪。案例四中的被告人韩某客观上在短时间内,使用树枝多次重复打击韩小某身体多部位,致使其颈部、躯干及四肢的皮下组织损害已占其体表总面积的85%,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被害人年幼,抗击打能力低,却有意识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足以损害韩小某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教育、惩戒子女的一般体罚打骂行为的限度;另一方面,被害人受伤的部位、范围、程度等情况,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对其殴打行为给被害人体表造成的伤害不可能视而不见,没有认识,因此,亦不能认定被告人韩某对韩小某身体受损伤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有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态。据此,被告人对殴打致伤韩小某的行为存在伤害故意,而对造成韩小某死亡的后果则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6.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两被害人的生母,在与被害人的生父离婚后,虽然没有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但其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及时帮助被害人在最短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辽宁抚顺6岁女童亲妈及男友该当何罪?
作者:贡小娟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辽宁抚顺6岁女童被亲妈及其男友虐待3个月: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拳脚和洗衣板殴打、喂猫粮、睡地板、吞烟头……全身数十处骨折,送医后曾被下病危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