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的疫情再次牵动着全国人民的目光,无数医护人员、公安干警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中。然而,就在大家同心协力抗击疫情的艰难时期,一组关于首例确诊病例向某与随后确诊的子牛门诊护士郭某开房,而郭某又与随后确诊的长安大学职工杨某系情人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在网上疯传。12月24日晚,西安警方通报称,该传言系虚假消息,已对造谣者何某、陈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而谣言涉及的向某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是瞒着父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谣言令他感到委屈和寒心,出院后他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造谣者。
01造谣传谣,可能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
在当前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任何信息,都会时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敏感神经。与疫情相关的谣言,都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基于网络传播的速度与广度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对被造谣者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名誉权,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可能要承担以下三种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造谣传谣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因造谣、传谣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则应向他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他人因名誉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
(二)行政责任
当造谣传谣的情节相对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时,造谣传谣者将面临行政处罚。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网络造谣传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下面律师分别对上述罪名作出简要说明: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02面对谣言,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一)提高对网络息信息的甄别能力,不转发、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不传播非权威来源的音视频和文字信息;不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臆想、编造谣言,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三)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已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及时予以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综上,律师在此呼吁大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切不可轻信未经证实的消息,更不可凭空捏造、虚构不实信息。在全民抗疫的关头,面对海量信息,我们不能“全盘接收”,而要“过滤筛选”,不确定的不传、不权威的不传、不科学的不传,掐断谣言“传输带”,不做谣言“传声筒”,切不可听信谣言,甚至以身试法。
疫情之下“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
作者:王倩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近日,西安的疫情再次牵动着全国人民的目光,无数医护人员、公安干警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