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总结:法官的审理思路有多重要?

来源:法律人笔谈

文章摘要
法官的审理思路有多重要?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曾经代理了一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

法官的审理思路有多重要?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曾经代理了一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该案一审后原告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遂找到我们代理二审,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有上诉空间:一审判决的问题主要在于法官的审理思路错了,导致审查方向错了。
原告的诉求是要求按股权转让协议付清剩余转让款,但由于被告的抗辩,一审法院却重点审查了原告是否持有案涉10%的股权、案涉股权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等关联事实。
这样一来,案件审理的方向就悄然间变成了原告的股权出资法律问题了,得出的结论自然就不利于原告了。
意识到这一点后,我们在上诉状中进行了重点阐明。
后该案二审果然撤销一审判决,并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下面附上本案的上诉状(摘要):
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判审理思路混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应审理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非股东出资法律关系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持有XX公司(以10%的股权不是事实,于是一审法官在庭审中反复询问上诉人的出资情况。
但事实上,本案中上诉人主要是根据《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而非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确认出资份额,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审查《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履行现状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此外,上诉人、被上诉人及XX公司在《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已经确认了上诉人系公司的隐名股东并持有10%的股权份额,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实践性合同,并不以支付股权出资款为生效要件,一审法院审查上诉人的出资情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正确认识应当审理的法律关系,导致其审理思路混乱,当然难以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二、原判认定上诉人未按照《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约定:“鉴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早已经办理过股权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均不在享有丙方的股东权利,也不再承担丙方的股东义务。”该约定已经清楚明确地确认,上诉人所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在协议书签订之前就已经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亦即上诉人享有的10%股权由被上诉人代持。
由此可见,双方签订《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根本无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诉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讲,假定本案确实存在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因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也不影响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主张股权转让款,至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上诉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另行主张,但本案显然并不存在这种情形。
据此,原判一方面认定《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一方面又对该协议中已经确认无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事实视而不见,认定事实的逻辑严重矛盾,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三、《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协议三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所举《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判也确认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协议中,协议订立的理由部分载明:“甲、乙双方就甲方作为丙方的隐名股东,将所享有的丙方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一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公双方遵照执行。”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作为丙方的发起人之一,自公司成立时持有丙方10%的股权。”
据此,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合公司已经以协议的方式共同确认了上诉人系公司持有10%股权的隐名股东的事实,该约定对三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但是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并非XX公司持有10%股权的隐名股东,这明显与《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被上诉人自己确认的事实相矛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被上诉人也已实际履行了支付11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主张的抗辩理由完全属于违背诚信的表现,并无任何事实依据,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原判存在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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