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数字贸易与AI:美欧达成互惠、公平与均衡贸易协议

来源:朱玲凤

文章摘要
一、谈判背景与时间线从官方文本能够直接读出的动因是两点:其一,双方将这份安排定位为“把双边关系重新放到稳固基础上、推动再工业化”的工具,其二,欧方“承认美方关切”,双方意在“解决贸易失衡”,并把本次框
一、谈判背景与时间线

从官方文本能够直接读出的动因是两点:其一,双方将这份安排定位为“把双边关系重新放到稳固基础上、推动再工业化”的工具,其二,欧方“承认美方关切”,双方意在“解决贸易失衡”,并把本次框架作为“可随时间扩展的第一步”。这些表述既解释了为什么要谈——缓和摩擦、稳定预期、为后续更细化的规则留出空间——也界定了法律层级:当前仅是“框架”,后续仍要由各自国内程序把政治承诺落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件。就时间节点而言,白宫先于2025年7月28日对外发布“事实清单”宣布达成一项合作协议;随后在2025年8月21日,美欧同步公布了题为《就“互惠、公平与均衡贸易协议”的框架达成联合声明》的正式文本。(The White House, 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二、官方承诺:与数字贸易、AI 直接相关的条款

联合声明在数字与技术板块给出了几项定锚:第一,双方确认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并表示将在世贸组织继续支持对电子传输征税的多边“暂缓”并寻求永久化;同时强调将共同应对“不正当的数字贸易壁垒”。第二,欧盟在文件中确认不会采用或维持“网络使用费(network usage fees)”。第三,欧盟表示将就贸易程序数字化欧盟海关改革的拟议立法,与美国及美方贸易群体开展磋商。第四,在合格评定与网络安全方面,欧方重申可依据1998年《美欧互认协定》(MRA)的电信设备部门附件,将美国合格评定机构指定为欧盟《无线电设备指令(RED)2014/53/EU》项下的“通知机构”(Notified Bodies),涵盖网络安全在内的“基本要求”;双方还将谈判签署一份网络安全互认协定。第五,在AI 与关键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欧盟表示拟为其计算中心采购至少 400 亿美元的美国 AI 芯片,并“计划与美国对齐技术安全要求,以避免技术向关切目的地外泄”;美方承诺在上述要求到位后“努力便利该类出口”。(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三、承诺所针对的既有障碍及其潜在解法

数字条款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正对近年最具不确定性的几类制度摩擦“对症下药”。首先,“网络使用费”长期以“公平分担(fair share)/发送方付费(SPNP)”出现在政策讨论中,其核心是要求大型内容/应用提供者按流量或类似指标向电信运营商付费。欧盟监管者 BEREC2022—2023 年的正式文件中已给出审慎结论:固定网成本对总流量的“敏感度很低”,移动网成本更取决于“峰值流量”而非总量;据此,按流量向平台收费在经济与网络互联层面存在明显问题。联合声明用一句“欧盟不会采用或维持网络使用费”,相当于在欧盟层面把这一选项政策性地“排除”,直接消除了跨境平台与云服务面临的新增成本与重复收费风险,也降低了美方将其视作“数字壁垒”的争端空间。(berec.europa.eu, 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其次,围绕“电子传输征税”的不确定性一直来自多边层面。自 1998 年起,WTO 通过部长级会议一再延续对电子传输不征关税的“暂缓”;在 MC13(2024 年),成员再次同意延长至2026 年下一次部长会。联合声明把双边零关税多边永久化目标并列写入,给跨境软件、内容分发、数据传输提供了双重的稳定锚:即便 2026 年前后多边进程出现波动,美欧也已在双边层面排除征税路径,同时为多边谈判“加码”。欧盟自己的数字贸易说明文档也明确把电子传输举例为软件、邮件、文本、音乐、影视、游戏等内容,有助于企业对“适用客体”作出清晰界定。(世界贸易组织, 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第三,合格评定与网络安全互认直指“重复测试/重复认证”的长期痛点。1998 年的美欧 MRA 在电信设备与电磁兼容等领域已经建立了“你方认可我方机构评定结果”的制度基础;此次联合声明把这一基础向 RED 及其含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延伸,并开启谈判一份专门的网络安全互认协定。法律效果在于潜在地减少重复适配成本、缩短上市周期,尤其对联网设备、边缘/AI 硬件供应链意义重大。不过,RED 项下“通知机构”的具体指定仍需按欧盟程序个案实施,网络安全 MRA 也仍停留在“将谈判”的层级,真正的可执行性与范围界定仍有待后续文本。(NIST, 联邦通信委员会, 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第四,通关数字化与欧盟海关改革承诺缓解的是跨境电商、平台经济与“数据驱动型海关治理”之间的互操作性鸿沟。欧盟层面的海关改革在 2025 年 6 月 27 日已经获得理事会部分谈判授权,目标是以数据枢纽和风险管理应对电商激增与边境合规压力。联合声明把“与美方及美企磋商”的程序性义务写入,为今后在数据字段、申报格式、风控模型上的对表与衔接打开了制度窗口。(欧洲理事会, 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最后,AI 芯片与技术安全对齐为先进算力的合规出口路径预埋了条件:欧方在自身法制中先对齐一定的技术安全门槛,美方在其出口控制与许可框架下“努力”便利出口;其性质是意向性与条件性的,实际落地仍取决于双方各自的内部程序与个案许可安排。联合声明亦明确,双方将“按照各自内部程序,及时把‘互惠、公平与均衡贸易协议’文件化,以实施本框架”。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短期可以据此预期路径进行合规筹划,但不可视同现成的授权或合同承诺。(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四、仍未充分谈拢之处与未来细化的方向

从官方文本观察,三个“留白”最为关键。第一,“不正当的数字贸易壁垒”未被界定,文件既未对其外延作定义,也未把现行欧盟数字平台监管(如 DSA/DMA)纳入任何调整或审查安排。这一“开放口”与近期权威媒体的报道相互印证:多家媒体将欧盟坚持维护其数字规则视为联合声明定稿过程中的主要分歧;尽管声明最终发布,但对数字监管的碰撞并未在文本中得到“实质处理”。对企业的直接含义是,现行欧盟数字法继续按原轨制约市场行为,而“数字壁垒”的争议是否会被双方事后拿来争端化,取决于未来如何在实施细则或配套文书中书写这一术语。(Reuters, 金融时报)


第二,网络安全互认仍处于“将谈判”阶段,规则原产地亦待协商。前者决定了联网产品在网络安全要求上的交叉认可能走多远;后者决定了供应链“第三国成分”在多大范围内仍能享受本框架项下利益。这两项都属于高技术含量且高度政治敏感的议题——可预期的路径是先由技术层面的指引、程序性安排落地,再逐步固化为法律拘束的协定文本或立法修订。(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第三,WTO 电子传输关税“暂缓”虽获 2024 年部长会再度延长,但仅至2026 年或下一次部长会;“永久化”仍属谈判目标而非现实。双边承诺固然能在美欧范围内维持“零关税”,但涉及与第三国的交易与供应链布局仍会受多边走向的影响,因此企业层面的中长期税收风险评估不可或缺。(世界贸易组织)


就“未来将细化什么”而言,官方文本已经给出一条“程序路线图”:在文件层面,“将按照各自内部程序,及时把协议‘文件化’以实施本框架”;在领域层面,可以预期将出现(或推进)至少四类实施工具——一是围绕数字贸易段落解释性文件/实施指引,明确“电子传输”的适用边界与“数字壁垒”的识别标准;二是就RED 与网络安全互认,通过个案指定美国合格评定机构为“通知机构”,并对网络安全 MRA进行领域化、分阶段谈判;三是海关改革与通关数字化三方谈判与技术规范对接;四是AI 芯片方面与出口许可/技术安全对齐的部门规制细则。这些动作均需要在欧盟与美国各自的法律体系内部完成相应的授权与程序,非联合声明本身所能直接自执行。(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欧洲理事会)


五、结论

作为“定锚性”的政策文件,联合声明在数字贸易与 AI 上的主要价值是消减不确定性:欧盟对“网络使用费”的明确排除,配合美欧双边层面的“电子传输零关税”,为跨境内容与数据传输提供了短期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基于 1998 年 MRA 的合格评定延伸与拟议的网络安全互认,为联网与 AI 硬件的跨境准入提供了可追踪的合规路径;围绕 AI 芯片的“拟采购 + 技术安全对齐”,则提示了“许可前置、合规先行”的现实逻辑。与此同时,最具争议的“数字壁垒”概念仍未被定义,现行欧盟数字法保持不动,WTO 层面的“永久化”尚未到手,规则原产地与网络安全互认也有待谈判。对于关切数字与 AI 的市场主体而言,正确的读法不是把联合声明视为立即生效的权利义务条款,而是把它理解为一份紧接着会产生大量实施文书的“路线图”,并据此安排合规节拍与证据留存,以便在正式规则落地时迅速对表。(Trade and Economic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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