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发起人违约,其他发起人如何救济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法律分析 四、解决方案 一、案例 丙是A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23日,甲与A合作社签订投资协议书,合同有效期为5年。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法律分析
四、解决方案
一、案例
丙是A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23日,甲与A合作社签订投资协议书,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约定:A合作社以现款形式出资占股份总额的51%,甲以现款形式出资6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49%,先投入30万元,厂房竣工设备到位后投入30万元;有限公司成立后,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甲与A合作社共同负责管理。
2019年11月23日,甲向乙的银行卡转账30万元,丙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甲投资款30万元,经手人盖章处由丙签名,并加盖了A合作社的公章。协议签订后,厂房未竣工、设备也未到位。后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甲多次向丙追索,丙称暂无资金给付,仅给付3万元。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A合作社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依法判令A合作社返还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的投资收益,丙、乙对被A合作社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A合作社主张已经于2020年5月22日登记注册了B公司,B公司即为双方约定成立的公司,甲主张B公司并非协议约定的双方投资成立的公司。经查明,B公司认缴出资为300万元,实际出资为0,其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均为案外人丁某。
经法院审理,判决甲与A合作社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解除,A合作社返还甲投资款27万元,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对A合作社、丙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A合作社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应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但至今并未设立,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投资30万元,而被告A合作社未依约投资,构成违约。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原告不同意继续投资设立公司,则双方的投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且被告丙已经返还原告3万元,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已同意解除投资协议,故应认定双方的投资协议已于2021年1月24日解除。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原告可以要求返还,故被告A合作社应当返还原告投资款27万元。
被告丙个人收取原告的款项,并指示原告将款项转至被告乙账户,已返还原告的3万元也是其个人支付的,故其应当对A合作社应返还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91】5号《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乙出借个人账户供A合作社和丙使用,应对A合作社、丙不能清偿原告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发起人违约,其他发起人救济方式的相关法律分析
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之间往往会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合作(投资)协议》等。若部分发起人违反协议约定,拖延或不设立公司,其他发起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
对于发起人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其他发起人可以要求该违约发起人承担。若发起人设立公司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他发起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违约发起人追偿。
四、解决方案
公司设立前,发起人各方签署规范的《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协议》,明确发起人各自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发起人的违约责任,特别应明确约定部分发起人违约的情形下,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及设立费用和债务的在违约方及守约方之间的承担方式或比例,以免要求违约发起人承担责任时因无明确约定而产生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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