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忙里偷闲,利用周末时间看了黄渤主演的一部“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这部电影由陈可辛执导,赵薇、黄渤、佟大为、郝蕾、张译主演。刚开始看的时候,没看简介,以为是和《心花路放》一样的轻喜剧,最起码是一部爱情片。但看了之后,才知道是拐卖儿童的,沉重的,催泪大戏。
影片之前的名字为《亲爱的小孩》,因为很多人对《亲爱的小孩》简称《小孩》,会让人以为这是个儿童片,又因为演员在剧组里拍戏每天都互称亲爱的,也因此决定省略片名。赵薇说:如今的片名更加大气,而且影片中小孩戏没有大人戏多,大人唱主角,孩子是隐藏在影片里的。黄渤则以他的方式总结说:因为小孩丢了,所以只剩下亲爱的了。
影片改编自一个真实的社会故事:婚姻破裂的田文军(黄渤 饰)和妻子鲁晓娟(郝蕾 饰)生活在深圳,一天,唯一的儿子田鹏在家附近的公园玩耍,结果一去不返。为了找回自己的儿子,他们俩运用一切可能的方法——通过互联网寻找、在大街小巷上贴了成千上万张寻人启事、给予承诺让自己儿子安全回来的人报酬等等。两人后来在一偏僻山区找到了朝思暮想的田鹏。
而田鹏现在的妈妈是农村妇女李红琴(赵薇 饰),影片后半部讲述李红琴如何为夺取孩子做抗争的故事。李红琴是一个较为悲剧的角色。一个农村妇女在一夜间得知自己原来是个人贩子老婆,也在一夜间两个孩子(田鹏,吉芳)都不属于自己,她只身一人来到深圳找律师一心想要回女孩吉芳的抚养权。
看完这部电影后,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在这部电影里,没有人是幸福的,看似坚强,实则脆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苦恼,个个都“深坐蹙额眉”,每个看似强大的胸膛下,都有一颗脆弱的心脏;每个有力的脚步之上,都有一截致命的阿碦琉斯之踵。“但见泪痕湿,不知心恨谁!”
观众很容易把所有的“恨”指向一个从未出现过的人贩子杨某,他是所有人痛苦的根源,他为了掩饰自己的无能欺骗自己的妻子,他为了自己家庭的幸福,破坏了别人的家庭,但是同时,他也是妻子口中的“我男人”,他虽固执邪恶地为强撑自己男人的尊严而欺骗妻子,却也为了保护妻子让她永远不要踏入深圳。
但导演好像并不愿把悲情的调子继续走低,部分细节处理上有所升华。
片中鲁晓娟对李红琴说“我不是因为恨你才要收养吉芳”,田文军对李红琴说“我最多只能做到不恨你”,很大程度上让每一个人都得到了心灵的救赎。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苦难,但是没有一个人被命运击倒,这种坚强,让人感觉到丝丝的力量和慰藉。
但就影片中李红琴的丈夫杨某对田鹏实施的行为,宜定性为拐骗儿童罪,而非大家所熟知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两种罪名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下面简单分析一下两种罪名的区别:
我国《刑法》关于拐骗儿童罪的法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条: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以刑罚相比较而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起步即为五年以上,而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是因为拐卖妇女儿童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人性的影响上都较为严重。
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司法实践来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在犯罪手段上与拐骗儿童罪往往是相似的,但两者是性质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拐卖人口则是将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获取钱财。因此,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营利贩卖,其性质即发生变化,而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拐卖人口的对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用以勒索儿童家长的钱财,即不再是拐骗儿童的犯罪,而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法律是无情的,刑罚又是残酷的,而触犯法律,满足一已之私,拐骗或拐卖儿童,又是极端挑战人伦、人间亲情的犯罪。但这种犯罪发生在具体家庭之间时,又充满了各种悲剧,小孩子是无辜的,是被害者。电影那些真正触动笔者,让笔者流泪的地方,并不是父母对孩子的情感,不是想要得到而得不到的悲剧,而是善与善的悲剧(田文军与李红琴等对田鹏的感情)。
我们都是浮萍,不比剧中人高贵或低贱,所以珍惜眼前的生活,且行且珍惜!
但见泪痕湿,不知心恨谁!—京师陈永俊律师浅析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作者:陈永俊来源:京师豫见

前言 忙里偷闲,利用周末时间看了黄渤主演的一部“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这部电影由陈可辛执导,赵薇、黄渤、佟大为、郝蕾、张译主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