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我国第15个全民禁毒宣传月,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聚焦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通过以案释法,让民众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这批案例从传统毒品大麻贩卖到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的泛滥,从传统线下接触交易到利用顺风车、快递储藏柜的隐蔽交易,从网络针对不特定人的贩卖到明知未成年人仍出售毒品的恶性犯罪,警示我们在传统毒品犯罪仍未消失的同时,隐蔽性高、迷惑性强的新型毒品犯罪不断出现,危害社会安定,需要全社会凝聚禁毒力量,筑牢防毒拒毒防线,共同构建无毒健康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被告人池某某、黄某甲、陈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池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大麻。2022年8月,池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等人在福州市闽清县种植大麻,后将成熟的大麻阴干并予以贩卖。2023年2月,黄某甲、陈某甲再次以贩卖为目的在福州市闽清县种植大麻,并收成成熟大麻。上述期间,池某某获利211250元、黄某甲获利68750元、黄某乙获利10000元。2023年7月16日,池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等人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前述被告人处查扣大麻毒品29997.3克、大麻植物499株、干枯大麻植株409株。
基本案情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种植大麻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犯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池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
典型意义
大麻与海洛因、可卡因是国际上被滥用的三大毒品。大麻类毒品的主要活性成分是四氢大麻酚。长期吸食大麻可引起精神及身体的变化,比如造成神经障碍、对记忆和行为造成损害、影响免疫系统等。近年来,部分群体受境外“大麻合法化”思潮误导,鼓吹所谓的“软性毒品无害论”,乃至非法种植、贩卖大麻,触碰法律红线。但毒品犯罪无“小恶”,法律对任何毒品犯罪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任何侥幸心理或者投机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二:曾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3日晚,被告人曾某以1000元向上家“村长”购买两个含有违禁毒品成分的“飞鸟”烟弹。次日凌晨,“村长”让曾某将烟弹让出卖给其他客户,要求其帮忙将两个烟弹藏在方便客户取得的地方,并向曾某支付报酬人民币100元。曾某将两个烟弹放置于某超市储物柜角落里,并将藏毒位置拍摄视频发送给“村长”,其后收到毒资及报酬共人民币1100元,两个烟弹被“村长”的买家余某取得。经检验,上述两个涉案烟弹中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裁判结果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异丙帕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异丙帕酯是一种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的新精神类活性物质。不法分子将其勾兑至电子烟弹中贩卖滥用,长期吸食会引起偏执、焦虑等精神问题,极易引发自残、伤人、交通肇事、肇祸等恶性事件,危及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2024年7月1日起,异丙帕酯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异丙帕酯都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进行处理。本案被告人曾某在短视频平台上了解到异丙帕酯等新型物质具有致幻的效果,出于好奇购入含异丙帕酯的烟弹进行吸食,又在利益驱使下有偿转让毒品,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千万不要出于好奇盲目跟风吸食。
案例三:李某甲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刘某甲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与被告人刘某甲约定,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50支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
2023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同案人魏某某(另案处理)是未成年人,仍邀请其一同驾车前往广东省购买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用于贩卖。李某甲与上家刘某甲在广东省碰面后,由魏某某试吸了4支电子烟烟弹确认烟弹品质,后李某甲向刘某甲支付了12000元购买50支电子烟弹,并于同日同魏某某携带烟弹驾车回到福清市。
2023年10月7日至9日,被告人李某甲以6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吴某某卖出10支电子烟弹,以3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丙卖出2支电子烟弹,以3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林某卖出3支电子烟弹。期间,李某甲明知魏某某、陈某丙是未成年人,仍容留二人在其居住的住所内、驾驶的汽车内吸食上述电子烟。
2023年10月15日、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逮捕。
裁判结果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未成年人共同贩卖、运输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并出售,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甲利用未成年人共同贩卖、运输上述电子烟烟弹,依法从重处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社会阅历浅、心智不成熟,对毒品危害认识浅薄,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参与毒品犯罪;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还未成熟,吸食毒品对其身心健康的侵蚀更强,危害后果更加严重。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依托咪酯是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类药品,仍然利用未成年人运输、贩卖含有该类物质的电子烟弹,还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四:被告人范某某、陈某乙、张某乙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陈某乙(系情侣关系,均有吸毒史)在位于福建省建瓯市住处通过微信与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买家侯某某达成交易,以1500元价格出售2粒含毒电子烟弹,并承诺送货上门。收到侯某某微信转账后,二人随即联系上家被告人张某乙以900元购得2粒烟弹。为完成交易,范某某、陈某乙选择“顺风车”作为运输工具,并将含毒电子烟弹伪装成普通物品交由不知情的顺风车司机运往侯某某指定的福州市仓山区地点进行交易。经鉴定,涉案电子烟弹均含国家列管物质美托咪酯。
次日,范某某、陈某乙再次与侯某某约定以12000元的价格交易含美托咪酯电子烟烟弹二十粒,三人共同前往上家张某乙处提货,因张某乙暂时缺货未完成交易,三人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张某乙处查获含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弹三粒。
裁判结果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范某某、陈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美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网络接单,通过顺风车这一大众化运输渠道运送毒品,将毒品伪装成普通物品逃避人工检查与途中监控,达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的目的,隐蔽性极强。而含美托咪酯等成分的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高度相似,顺风车司机未提高警惕,没有对可疑物品主动询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毒品运输的“工具”。在新型毒品“擅长”伪装的当下,物流从业者要守好关卡,对委托运输物品要保持警惕,遇如高价托付小件物品、委托人拒绝验视等可疑情况,应及时拒绝或报警,避免成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案例五: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在淘宝上注册的“海淘正品100”网店,将含有咖啡因成分的“肌魔咖啡因片”、美国进口“BestNaturals咖啡因片”、“P IPING R OCK咖啡因片”分别以人民币439元、418元、459元不等价格卖于他人,共计获利人民币22935元。2022年6月12日,朱某某通过“某正品100”网店,将1瓶含有咖啡因成分的“肌魔咖啡因片”以人民币439元的价格卖予王某某,并通过快递运输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丰巢快递柜。随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瓶咖啡因片共计49.49克。
2022年7月8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小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裁判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寄递咖啡因胶囊并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朱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以朱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咖啡因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能使人形成瘾癖。国家对该类药品的进出口和销售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本案被告人明知咖啡因是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类药品,仍予以走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员售卖毒品,毒品流通更便捷、范围更广、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结合其贩卖毒品的次数,犯罪情节已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六:刘甲某、陈甲某、许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9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甲某、陈甲某、许某某在明知“美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为毒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经共谋与同案居间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福建省福鼎市向他人购买“美托咪酯”电子烟弹,再将烟弹分别贩卖给未成年人张某乙及陈乙等进行牟利。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刘甲某、许某某处和购毒人员陈乙、张某乙处提取的五颗“美托咪酯”电子烟弹均检测出含有异丙帕酯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刘甲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随后,民警在刘甲某和许某某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陈甲某。涉案烟弹5颗及电子烟杆1个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裁判结果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某、陈甲某、许某某多次结伙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甲某、陈甲某、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三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刘甲某、陈甲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和自控力较弱,极易受到此类伪装性强、危害性大的新型毒品的诱惑和侵害。本案的严厉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和从重打击的决心,有力震慑了企图将毒品魔爪伸向校园和青少年的犯罪分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屏障。同时,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的立功表现,依法对其立功情节予以认定并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既是对被告人积极悔罪、配合司法、瓦解犯罪链条作出实际贡献的正面回应,也向社会传递了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主动协助打击犯罪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团伙,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整体效能。
福州中院公布6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肖雅琼 卞丹郦来源:福州两级法院

今年6月是我国第15个全民禁毒宣传月,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聚焦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通过以案释法,让民众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