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极限第一人”坠亡案,看平台的责任承担新趋势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5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该判决金额不高,却将对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巨大影响;因其认定,“花椒直播”平台(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对于平台的使用者——“极限第一人”吴永

5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该判决金额不高,却将对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巨大影响;因其认定,“花椒直播”平台(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对于平台的使用者——“极限第一人”吴永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吴永宁的坠亡,“花椒直播”平台需承担过失的、次要且轻微的责任,法院判令“花椒直播”平台赔偿吴永宁家属人民币3万元整。
事件背景
吴永宁原本在横店等影视基地做群演谋生,由于“网红经济”兴起,吴永宁凭借着自己做群演时的“功夫”和胆量,开始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各类高楼大厦,并将攀爬的视频上传到包括“花椒直播”平台在内的各大视频网站,以期获得“打赏”、广告费等收益。“花椒直播”平台也注意到了这个与众不同的用户,并以2000元作为对价,请吴永宁拍摄一段推广“花椒直播”6.0版本的宣传片。该宣传片是否拍摄完成不得而知,然而在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于攀爬长沙某高楼时不慎坠亡。吴永宁的家属认为,“花椒视频”平台侵犯了吴永宁的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在以往的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涉及侵权,多系侵犯财产性权益;即使涉及侵犯人身性权益,也仅仅涉及名誉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此次法院是怎么推导出“花椒直播”平台对吴永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花椒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过失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系次要的、轻微的这一系列的法律认定?
“花椒直播”平台应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37条,法院认为,网络空间本身就具有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网络空间实际上也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其中不仅存在着对智力财产、人格的侵害危险,也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的侵害可能性。对以上危险进行防范,也是一种安全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在一定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义务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我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网络空间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措施首先应符合网络空间的自身特点,其次应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内,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一般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但是,这种审核义务应当是在明知可能存在危险性,并可能会产生风险的情况下而进行的“被动式”审查,否则,就将会过度增加网络服务者的运营成本。
本案中,“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该平台的注册和使用是面向社会大众的,网民在该平台上进行的浏览、发布、评论等活动,具有互动性、公共性、群众性,因此该平台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花椒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可能成为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由于“花椒直播”平台与上传视频用户共同分享打赏收益,平台具有营利性质,因此,经营者应当对用户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花椒直播”平台抗辩,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但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在知道吴永宁从事相关危险冒险活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邀请吴永宁为其进行宣传活动,可推知,被告是明知吴永宁上传视频中可能含有危险内容,且吴永宁在拍摄这些视频过程中会导致生命风险,故其理应对这些视频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发现风险后对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花椒直播”平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花椒直播”平台抗辩,吴永宁坠亡与其使用“花椒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平台不应对其坠亡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认为,网络平台相较于传统媒体平台而言,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也更有利于获取他人的关注,继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花椒直播”平台等网络平台对其发表的内容进行放任、甚至是肯定性质的传播,吴永宁也不至于继续“铤而走险”拍摄危险的视频,发生意外。因此,“花椒直播”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吴永宁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过失过错责任。
“花椒直播”平台应当承担的是次要的、轻微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花椒直播”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吴永宁坠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二者并非具有直接且决定性的因果关系。“花椒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服务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且吴永宁拍摄危险动作视频意外坠亡也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事件。吴永宁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应当知晓所进行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也应当预见到将会产生相应的损害后果。而“花椒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在实体空间内对吴永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综上,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花椒直播”平台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
给网络平台的合规建议
结合本案的一审审判结果,我们建议网络平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降低可能产生的风险:
通过用户协议、上传作品确认、平台公告等各种形式,明确自身平台定位,进行风险提示,提示用户不得上传、传播带有危险性等内容的视频、链接等;
完善内部审查机制,对于违规视频提前进行筛查,并采取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在对外开展合作时,严格对内容进行审查,对于存在风险的项目,慎重开展合作;
营利模式的调整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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