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在贴有安全提示标识的扶梯上滑倒 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大家通常知道,在没有贴安全标识、放置安全警示牌的公共场所摔倒受伤,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赔偿。但若是在贴有安全提示标识的扶梯上滑倒受伤,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大家通常知道,在没有贴安全标识、放置安全警示牌的公共场所摔倒受伤,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赔偿。但若是在贴有安全提示标识的扶梯上滑倒受伤,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张某前往某超市购物,刚走上扶梯便因为扶梯上有雨渍滑倒受伤。经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受伤后,张某与超市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超市和超市经营者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超市及于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已经雨停,且超市平地路段铺有吸水防滑垫,扶梯四周均不同程度设置了安全提示牌,张某事发时站在电梯上四处张望,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只愿承担20%-30%的责任。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超市虽然贴有安全标识、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是由于事发当天下雨,众多行人经过超市扶梯使扶梯防滑性降低,且扶梯停运增大了行人行走摔倒的风险。某超市却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张某滑倒受伤的原因之一。同时,张某在扶梯行走时向右侧张望,对脚下安全缺乏注意,对自身滑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可减轻某超市的侵权责任。故判决某超市承担50%的责任,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某超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其经营者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未尽到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官会根据双方各自的行为对后果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各自的过错因素来分配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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