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六十八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六十八条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为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释义】本条是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裁决作出期限的规定。
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如果是国际商事简易程序,则裁决作出期限为90日。相对于国内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裁决作出期限要略长一些。同时,如果有特殊情况在上述期限内仍然未能审结案件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申请,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裁决作出期限。
(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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