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以下简称“《涉疆法案》”)及其配套措施指引《针对<涉疆法案>的进口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和《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执法战略》(以下简称“《执法战略》”)正式落地,美国对涉疆企业及产品的打击和限制全面升级。为此,中国企业如何针对《涉疆法案》的规则进行相应的合规应对也成为了目前较为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两起典型的美国强迫劳动执法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希望帮助中国企业在执法实践层面上加深对《涉疆法案》的了解。同时,本文也为企业更好应对《涉疆法案》相关执法风险提出了建议。
一、美国《涉疆法案》简介及相关案例分析
《涉疆法案》于2021年12月14至16日通过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审议,于同年12月20日提交总统,并于2021年12月23日经总统签字后正式出台。《涉疆法案》推定含有新疆成分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强迫劳动,并因此禁止该类产品进入美国。
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于2022年4月8日组织召开关于《涉疆法案》的公开听证会。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以下简称“CBP”)于2022年6月先后举行三次关于《涉疆法案》执行的讲座,并于2022年6月13日发布《操作指南》。
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于2022年6月17日发布《执法战略》。
《涉疆法案》的重要规定,即关于强迫劳动的可反驳推定原则(Rebuttable Presumption),于2022年6月21日正式生效。
《涉疆法案》将涉及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及涉及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生产的产品推定为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并禁止包含强迫劳动成分的产品进口至美国。美国进口商只有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才可以实现对以上推定的“反驳”。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需要证明争议产品无新疆成分,或者争议产品虽有新疆成分,但不涉及强迫劳动。对于前者,主要涉及产品供应链溯源及相关证明;对于后者,主要涉及供应链溯源、供应链管理、劳动合规这三方面的证明。
下文将对两起美国海关执法案例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企业了解美国海关执法提供参考。
【案例一:美国海关针对优衣库涉疆暂扣令申诉案】
在《涉疆法案》出台并生效之前,CBP主要通过发布暂扣令,扣留可能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部分特定产品。暂扣令和《涉疆法案》的法律基础相同,并且执法机关均为CBP。
因此,我们在此以美国海关针对优衣库涉疆暂扣令申诉案为例,对美国海关所关注的供应链溯源及管理进行简要分析。
2021年1月5日,CBP于洛杉矶/长滩港扣留了优衣库进口的一批棉质服装,原因是CBP认为优衣库违反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暂扣令,该暂扣令禁止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下属和附属实体生产的所有棉花及棉质产品,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上述棉花制成或衍生自上述棉花的任何产品,如服饰、服装和纺织品,进口至美国。
CBP于2021年4月9日通知优衣库将排除上述棉质服装,优衣库于4月19日提出申诉。CBP就此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优衣库的申诉。CBP认定优衣库没有证明被扣留的棉质服装不是部分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优衣库可以将上述棉质服装出口至美国以外的地方。
本案中,优衣库提供了与用于生产争议产品的原料相关的证据,包括原棉来自中国以外的实体的证据,以及与用于生产争议棉质服装的原棉的销售、收购、运输和交付等有关的证据。
但是,CBP认定,一方面,优衣库未按CBP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纱线的生产步骤清单及生产记录,包括棉纱实际生产/加工/流程记录、棉织物织染加工或生产记录、反映棉织物的裁剪和缝制以制作成衣的生产或加工记录等;
将棉花从棉农运至纱线制造商的运输文件;
与采棉雇员相关的证明文件、工时记录卡或类似文件、工资支付收据;
与出售并用于纱线生产的原棉有关的生产日报表。
另一方面,优衣库提交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主要包括:
相关“裁剪和铺放”面料的记录和服装检验日报表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证明成品服装的生产是由制造商或其雇员完成的,也未反映出面料实际成分;
相关证书没有反映出所生产的具体产品、涉及的相关各方、交易日期,或者工厂所在地;
相关发票没有反映出面料成分百分比。
基于上述原因, CBP最终并未认定争议产品未涉及强迫劳动。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CBP针对优衣库申诉的审查中,涉案企业不仅需要证明争议产品的原料不涉疆或者不涉及强迫劳动生产,还需提供细节性的证据,证明在将原料加工成争议产品的整个供应链中涉及的实体(特别是涉疆实体)没有涉及强迫劳动。
【案例二:美国海关针对丹东华阳涉朝产品申诉案】
根据《执法战略》,美国进口商在申请可反驳推定的例外时,需证明其完全遵守《执法战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美国海关的所有要求作出全面和实质性的答复,并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争议进口产品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
在CBP于2022年6月举行的关于《涉疆法案》执行的讲座中,针对“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答疑官员提到一起涉及“朝鲜劳动力”的案件(即,美国海关针对丹东华阳涉朝产品申诉案),并指出可以参考该案判决中对“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的判定。
我们在此以这起案件为例,对“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进行简要分析。
2020年12月23日,CBP于新泽西纽瓦克港扣留由丹东华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华阳”)生产并由Poof Apparel进口的两批服装,原因是CBP认为上述产品受制于《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相关条款,该条款禁止全部或部分由朝鲜国民或公民劳动力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进口到美国。
CBP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和26日排除上述服装,Poof Apparel据此于2月4日提出申诉。CBP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驳回Poof Apparel的申诉。CBP认定Poof Apparel没有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扣留的由丹东华阳生产的服装不是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
本案争议点在于,是否有“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争议产品不是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
根据《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相关条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由朝鲜国民或公民劳动力开采、生产或制造的重要产品、货物、物品或商品应被视为禁止并无权进口至美国,除非CBP根据“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前述产品、货物、物品或商品不是通过刑法制裁下的罪犯劳动、强迫劳动或契约劳动生产的。
针对“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BP认为“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通常意味着该主张或论点具有较高程度的可能性,该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更有可能是真实的,而非不真实的。因此,如果美国进口商希望申请可反驳推定的例外,进口前述争议产品至美国,则需提供符合“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的证明材料。
为了证明生产商丹东华阳没有使用朝鲜劳动力,Poof Apparel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第三方报告-全球责任认可生产(WRAP)报告,该报告包含生产商丹东华阳使用的中国公民及其身份证副本、雇员人数信息、生产设施照片等信息;
生产商丹东华阳雇佣工人的身份证副本,其中包含工人的民族信息。
但是,CBP认为上述证明材料存在瑕疵,具体包括:
第三方报告中的发布时间与其中的审计时间矛盾;
审计人员没有对工人进行全员访问,以致无法对工人的国籍作出准确区分;
不同材料中所指明的雇员人数存在差异;
生产设施照片上的信息反映出生产争议产品的工人很可能是朝鲜国民;
工人身份证不清晰,无法辨别真伪。
基于上述证据中存在的瑕疵,CBP认为Poof Apparel没有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生产商丹东华阳在生产争议产品时没有使用强迫劳动力。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CBP对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及审查极其精细,关注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以及证据信息的一致性与准确性。涉案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瑕疵,就很可能被视为不满足“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二、应对建议
随着《涉疆法案》及其配套措施指引的正式落地,中国涉疆产品对美出口业务压力已成现实,针对可能或已经受到《涉疆法案》影响的企业,我们建议企业尽快建立并完善供应链及劳动合规体系,并进行相应的合规管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欧盟方面也有相关立法动向。欧委会于2022年2月发布《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的指令(草案)》。此外,欧洲议会于2022年6月9日通过《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新贸易工具的决议》。虽然目前欧盟尚在立法过程中,但是相关企业也可以考虑提前规划,从供应链尽职调查、企业自身合规以及供应商合规方面开始着手构建合规体系。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 [1]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6月15日发布公告,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3月29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除透明背板之外的太阳能涂氟背板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762-908美元/公吨,为期5年。 |
[2]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6月27日发布公告,澳大利亚工业、能源和减排部部长已接受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自中国进口的风塔作出的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建议,中国企业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5.1%,反倾销税率为0.0%。 |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6月8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硫酸铵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2] 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3] 菲律宾贸工部于2022年6月14日对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作出保障措施否定性终裁,裁定由于调查期内进口到菲律宾的涉案产品数量没有增加,因此终止对该涉案产品的调查,不实施保障措施。 | |
[4]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6月23日决定不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3月30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TDQ、PVI、CBS橡胶化学助剂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不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
[5]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6月3日决定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异构体比例为80:2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的原审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22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该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维持原审的0.26美元/千克不变,为期5年。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涂镀钢板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2]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铁、非合金或其他合金钢热轧卷板进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 |
[3]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管对焊件进行反规避调查,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转口至欧盟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 | |
[4]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对青岛王宝强实业有限公司的钢管桩产品进行正常价值复审调查。 | |
[5]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连铸钢坯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6] 泰国商业部外贸厅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7] 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对涉华镀铝锌钢板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以审查是否继续对中国出口生产商山东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适用原审终裁确定的中国企业的普遍税率29.50%。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 越南工贸部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
[2]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6月13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纯镁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3]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企业为大石桥市恒远铝业有限公司。 | |
[4]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24日接受欧盟对华铝型材反倾销案原审非抽样合作企业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并适用原税率的申请,原适用于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的附加海关编码将继续适用于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该项变更自公司申请之日,即2021年6月9日起生效,多征的反倾销税将被退回。 |
纺 织 类 产 品 案 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6月3日对自中国进口的艺术画布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2]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6月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每平米重量超过150克的聚氨酯非织造布产品和每平米重量超过150克的人造革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通过马来西亚和约旦转口至土耳其规避了现行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原产于或自马来西亚和约旦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1.9美元/千克。 | |
[3]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6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通过马来西亚和希腊转口至土耳其规避了现行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原产于或自马来西亚和希腊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1-2.2美元/千克。 | |
[4]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2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高强力纱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裁决,裁定接受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三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给予两家企业新出口商地位,并对其适用非抽样合作企业的税率,即原审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 | |
[5]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高强力纱进行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范围限于倾销的认定,并于同日立案对原审中获得零税率的浙江海利得新材料公司进行反倾销调查。 |
医药类产品案件 | [1]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6月30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熊脱氧胆酸作出反倾销初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涉案产品到岸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为期6个月。中国涉案产品的最低限价为424.17-455.01美元/千克。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对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软垫座椅产品进行正常价值复审调查。 |
[2]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碳化钨和熔凝碳化钨(包括仅与金属粉末混合的碳化钨)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3] 马达加斯加贸易救济调查机关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对进口绘画产品(包括水彩画和油画)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 |
[4]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6月6日批准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5月23日提交的关于延期发布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树脂砂轮薄片反倾销终裁的申请,决定将终裁发布时间延期至2022年8月6日。 | |
[5]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6月7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非晶硅织物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6]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6月8日决定延长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充气子午线轮胎实施的现行反倾销措施至2022年12月17日。 | |
[7]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6月8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双轴土工格栅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8]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木柜和浴室柜及其组件进行反规避调查,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经由越南或马来西亚进一步加工后出口至美国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
[9]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拉链及其配件进行反规避调查,以审查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转口至秘鲁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 | |
[10] 因没有美国国内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愿意应诉的通知,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6月13日对自中国进口的螺旋弹簧锁紧垫圈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撤销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令。 | |
[11]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6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螺杆式水冷系统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6.63%-49.64%,为期5年。 | |
[1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6月14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系统和组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基于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不对中国涉案产品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 | |
[13]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6月15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钢和锌合金把手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裁定由于缺乏充分证据表明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终止实施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措施。 | |
[14] 英国贸易救济局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对两家中国出口生产商进行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 |
[15]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28日对原产于中国(包括经由越南和老挝转口)的活页夹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51.2%-78.8%,为期5年。 | |
[16] 鉴于巴西国内产业提交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存疑,巴西外贸秘书处于2022年6月29日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餐桌用玻璃器皿的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且不再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 |
[17]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