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近日国内关注度较高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案件,非“路虎极光VS 陆风X7”和“佰利VS苹果”莫属。在这两件案件中,两家知名的国外企业,都面临了比较尴尬的局面。对于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公司)来说,其用来状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公司)的陆风X7车型外观专利侵权的重要专利武器已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而对于苹果公司而言,其公司的iPhone 6 和iPhone6 plus 两款手机被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侵犯了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利公司)2014年1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很多人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比较简单,由于不经过实质审查,只要按照形式要求准备图片和简要说明递交后,即可获得授权。而事实并非如此,强如“路虎”和“苹果”,都在外观设计授权后的维权和侵权道路上遭遇窘境。倘若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策略和布局做出精心规划,或许会减少很多后续的维权或侵权道路上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对于不断开发创新成果的企业来说,如何申请外观设计,才能获得更好的保护呢?下面结合题述两个案例,对外观设计保护提几点建议:
1. 新设计成果尽早申请
从“路虎诉陆风”专利侵权一案中可以看出,路虎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其相似产品"路虎揽胜Evoque"已经在2010年12月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中公开展出,因此导致该外观设计专利受自己设计在先公开的影响,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路虎公司因此失去了此案中专利维权的武器。
而对于苹果公司,其在iPhone 6 发布之前(2014年9月)及时地提交了美国申请,并以此为美国优先权在中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不幸的是,苹果公司虽然没有犯路虎公司的错误,但该优先权日仍然晚于佰利公司相关外观设计的申请日(2014年1月)。在这里,笔者斗胆猜测,苹果公司有没有在2014年1月前其实完成过外观设计初稿呢?如果当时以该初稿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登记著作权,可能又是一种结局了。
在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基于先申请原则,鉴于外观设计申请的成本较低,且不经过实质审查,有创新成果的企业在产品开发完成后,应当及时对新成果申请专利。及时尽早申请专利,一方面有利于专利的稳定,可有效阻止他人侵权;另一方面也可作为防御,防止他人对相同或相近似产品申请专利,并可能据此作为攻击我方的武器。
2. 相似设计的合案申请
和欧美的外观保护体系不同,中国现行的外观设计保护还不能对产品的局部进行保护。有些企业研发出的新产品的外观设计可能仅在产品某些局部设计特征上进行了创新设计。这时候,如果想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可以尝试围绕该局部设计特征(或设计构思)再设计几款相似设计,然后将这些相似设计放到一个外观设计申请中来进行保护,以此防止他人做规避设计而逃避侵权。
3. 对于可拆卸部件单独申请专利
对于一些企业(例如汽车企业)来说,考虑到品牌区别度、人体工程学以及配件通用性等因素,其新款产品通常会沿袭以往的一些设计元素,而仅对某些部位进行外形改进。虽然目前在中国,部分外观设计还无法获得保护,但是可以考虑将某些具有新设计的可拆卸部件(例如汽车的保险杠,引擎盖等)来进行单独申请。
在本田株式会社(下称本田)与石家庄双环公司等单位(下称双环)之争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中,关注度比较高的是本田诉双环的来宝S-RV汽车侵犯其CR-V外观专利的案件,在此案中,最高院最终判定双环的来宝S-RV汽车没有落入本田CR-V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本田的索赔请求,并在双环反诉案中判处本田赔偿双环上千万元。事实上,笔者还注意到,在本田使用另外两件前、后保险杠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来主张双环侵权的案件中(见(2010)高民终字第1746号,第2556号民事判决),本田得到最高院的支持并获得赔偿。
4. 灵活运用套件申请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有些产品既可以作为组件产品来申请保护,也可以作为套件产品来申请保护。那么用哪种申请会更好呢?
最高院于2016年4月施行的专利司法解释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套件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外观专利中的每个套件产品应当视为独立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只要与其中一个套件相同或相近似的,则落入其保护范围。而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来说,被控侵权产品需要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才落入其保护范围。
因此,针对属于同一设计构思下的相同种类的多个产品而言,如果其习惯上同时出售或使用(例如茶具套件或者家具等),建议尽量以套件方式将多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而避免用组件产品的申请方式。一方面可以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也可节约申请和维护成本。
图例:



观路虎及苹果外观专利大战,谈外观专利申请策略
作者:谷雪霓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谈到近日国内关注度较高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案件,非“路虎极光VS 陆风X7”和“佰利VS苹果”莫属。在这两件案件中,两家知名的国外企业,都面临了比较尴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