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中央及部分地方陆续发布了有关疫情防控的若干通知。我们梳理了目前发布的有关延长假期、延长复工时间及相应期间工资发放的政策文件,并对有关问题做简要总结,供各企业参考。
一 政策文件汇总
















二 相关问题总结
1关于复工时间
已经公布的省市中,湖北省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13日24时,北京规定在2月9日24日前除特定行业企业外根据情况安排在家办公,天津迟延复工但未明确具体时间,四川省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其余省市规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特定行业企业均应当正常复工。未公布的省市应于2月3日复工。
2关于工资发放
1)全国春节延长假期间(部分省市有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四川、广东等),即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按照休息日规则处理,即标准工时制“应优先补休,无法补休的支付两倍工资”;
2)对于2月3日-复工日期间,上海明确答复为休息日,按照上述休息日规则处理。其他地区基本上按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的按照待岗工资支付(即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标准,之后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规定)。
3)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青海省、山东省、江西省、福建省规定按照正常工作情况支付全额工资;四川省、河南省规定可发放病假工资;未规定的省市适用人社部规定应当发放工资,鉴于属于患病情况,无特殊规定的可以发放病假工资。
4)对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一般认为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5)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3关于是否可安排年假
1)对于全国春节延长假期间,不能适用年假。
2)对于延迟复工期间,除上海明确为休息日不应适用年假外,其余有规定的省市基本认为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
各地疫情防控复工及工资规定汇总
作者:劳动法组来源:天元律师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中央及部分地方陆续发布了有关疫情防控的若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