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治理黑灰产新方向:
法院向“群控”说不,生态诉讼成趋势
Stop!法院向“群控”说“不”了。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某知名群控公司(被申请人)发出禁令,立即停止销售与微信相关44个功能设置的群控营销系统,立即停止对该系统中与微信软件相关的44个功能进行宣传、推广。
申请人腾讯公司指控被申请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提出其行为是创新,按照技术中立原则,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法院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不是所有新出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都属于创新,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丛林法则。
据悉,此次腾讯公司申请禁令,得到法院支持,是法院首次通过行为保全措施对群控公司说“不”,这标志着平台公司治理黑灰产的一个新方向,开辟了平台公司治理黑产行为的新打法。
微信历来对黑灰产的打击不遗余力,平台多个部门行动,开展了持久有力的打击。此次,微信升级打法,超越平台内治理的常规手段,对“群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亮出法律利剑,堪称对“群控”黑灰产业链的釜底抽薪式的打击,旨在从法律上剐除“群控”这类寄生在微信生态中的毒瘤,还微信生态清朗、健康。

某知名群控公司致歉声明
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
申请人腾讯公司指控,该“群控”营销系统功能围绕软件开发,按照目的分为五大类:违规获取用户信息功能、批量添加微信好友功能、多渠道批量营销功能、技术对抗功能和其他恶意功能。
申请人发现,该“群控”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对微信软件的运行进程进行干扰、修改,制作出一系列用于在微信平台进行规模化批量营销的功能,改变微信软件正常运行逻辑,严重破坏微信运营生态。同时,为防止打击,该“群控”公司还专门推出防封号功能进行技术对抗,主观恶意明显。
被申请人提出其行为是创新,按照技术中立原则,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法院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不是所有新出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都属于创新,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丛林法则。“群控”对微信定制开发44项用于在微信平台进行规模化批量营销的功能,如虚拟定位暴力加粉、修改好友来源添加好友、批量自动摇一摇加好友、刷阅读量、批量点赞、批量发朋友圈等,取代了微信的正常功能,妨碍微信正常运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何为“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可能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将不可逆转。该“群控”公司在微信平台发送大量营销类垃圾信息,降低了用户对微信平台评价,损害了微信产品的商誉,破获了微信生态系统,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较大损害。
在司法救济程序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对被申请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同时,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进行宣传、推广,建立了一定市场规模,若持续推广销售,申请人的损害将不断扩大。随着购买群控系统用户增加,其侵害行为扩散,会扩大对申请人的损害。
法院认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因素之一是: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在本案中,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运营的微信软件,拥有十数亿的用户,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该“群控”系统涉案44个群控功能具备微信信息自动转发、自动建群、自动发送朋友圈等营销功能,使营销类微信垃圾信息急剧增加,降低了微信用户对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损害了微信产品的商誉,对微信生态系统的竞争优势造成极大破获,并且导致微信软件服务商负担骤增,增加了申请人对微信软件的运营投入,同时减损了申请人基于微信软件运营获取的广告收益和互联网增值收入。
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事项范围限于涉案44个群控功能,并非禁止该系统本身的研发、销售、宣传和推广,被申请人仍可继续开展其他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影响软件其他功能正常运营。被申请人目前对软件的更新开发还处于研究阶段,不存在高额的开发成本付出。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预测后果为其产品吸引力下降,市场销售利润减少,其幅度不会超过本案中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因此,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并非不加区分的打击群控软件,而是针对被申请人与微信软件相关功能设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揭秘“群控”,一种深度介入黑产的技术
微商社交营销、羊毛党、自媒体的诞生,滋生了一种新的产业,“群控”。
群控,纯从技术上看,是一种通过系统自动化控制集成的技术,把多个手机操作界面直接映射到电脑显示器,实现由一台电脑来控制几十台甚至上百台手机的效果。

(上百台定制手机由电脑统一控制)

(电脑端的控制界面)
群控这样的技术可用市场营销,解放人力、提高效率。
但问题是现实中,群控与黑产紧密联系,深度用于黑灰产领域。
常见的群控与黑产相关领域有:
刷量灰产(app下载量、访问量)
游戏外挂(刷金币,刷积分,刷装备)
羊毛党(新人红包、邀请红包、电商活动等)
养号类 (微信、支付宝、抖音)
黑营销(传销、棋牌、股票)
综合型(专业的团队,对外接单,同时内部有做各自能攫取利益的行为)
站街引流类(色情、保健、茶叶、卖片等)
群控分为线控、云控以及聚合群控三种模式。
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线控模式,一直做群控手机,目前挂牌新三板。
群控公司的上游基础资源是卡商号商。购买群控时往往都会咨询微信账号以及手机卡,单纯的群控手机和客户端无法直接使用,还需要专门的微信账号以及手机卡。群控商家对外宣传不直接提供微信号以及手机卡的售卖,而是推荐相关的渠道进行分别销售。


微信有关部门曾对部分下游的群控用户进行了追踪分析和统计,他们发现群控下游覆盖的行业和类型十分的广泛,除了黑灰产之外,微商以及营销类的客户也比较多。

群控不只是黑灰产赚钱的工具,更要命的问题在于以群控为中心形成了一整条造假产业链,从上游的通过收买、欺诈、病毒盗用等等方式获取账号,到中游的养号和销售账号,再到下游的通过群控控制这些账号胡作非为,大V靠群控增粉和涨人气,app靠群控登上下载排行、内容靠群控虚涨出来的点击量攫取广告费……整个互联网产业就像感染了超级病毒,处处弥漫着虚假数据、“大跃进”式的增长和“空中楼阁”般的成交。
因此,群控从本质上是不正当地利用别人辛苦建立的生态系统,构建虚假社交关系,为自己牟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严重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严重损害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
互联网公司打法的升级:生态诉讼
此次腾讯公司申请禁令,对群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伸出法律利剑,可以看到一种打法的升级。这种升级正在成为大型互联网公司一种常用的打法——生态诉讼。
何为生态?
网络是一个生态系统,大至一个平台,小到一个普通用户,每个网络参与者,应该有一种网络生态意识。黑灰产破坏网络生态,最终会威胁到每一个网络参与者的安全和利益。
以微信为例。
微信产品经过长期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开发朋友圈、即时通讯、公众平台、下程序等系列产品,开放第三方服务,深入和生活紧密相关的餐饮、零售、交通、金融等产业,构成微信生态系统。
在微信生态系统中,庞大的微信用户是微信平台的重要商业资源,成为微信生态系统这一经营模式下可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基础。
而群控系统的行为,使得海量营销信息充斥微信平台,提高微信用户获取信息和沟通的成本,严重影响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粘性,损害了申请人微信生态系统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申请人通过大量投入微信产品而获得的网络用户注意力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优势。
同时,微信作为社交软件平台,广大用户在其之上建立的社交关系链、用户信息安全及用户流量是申请人长期积累的核心竞争力。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涉案竞争行为会增加微信流量,但是其产生的实际上是大量的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甚至会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会让网络用户对微信产品服务产生质疑,降低对微信平台的评价,严重损害申请人通过长期经营、竭力维护的微信产品的商誉。
而且,虚假流量会影响广告主投放广告的积极性,造成广告收入等增值服务交易机会的损失。
这种情形下,出于保护网络平台生态目的,互联网公司频频祭出法律武器,维护平台生态健康。
观察者李帅说,网络平台“生态诉讼”是伴随平台型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和成熟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平台治理手段。“生态诉讼”的打法,各家互联网公司也都是在初步探索阶段。网络平台“生态诉讼”的适用场景仍有很大可想象空间。
他认为:“一个生态健康的网络平台,不但能为网络用户提供放心服务,也能降低平台自身的管理成本,同时也能持续增强平台的美誉度,最终获益最大的必然是平台经营者。但维护平台的健康生态,不能仅仅依赖平台经营活动参与者的自觉,更需要完善的平台规则,以及对违反规则行为的严格惩治。越是重视平台治理的企业,用户体验越好,越能聚敛人气和财富。”
因为黑灰产的顽固性和隐蔽性,如何做到彻底治理?这令每一个互联网平台公司感到头痛。通过今年以来的法律观察,我们发现,平台对黑灰产开展不正当竞争诉讼,成为一种趋势,成为在生态诉讼的重要手段。
今年以来,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腾讯起诉小程序用户、爱奇艺起诉视频刷量公司都是采取不正当竞争案由。
在前不久判决的OPPO、讯怡公司诉登先、掌星公司全国首例刷机案,同样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案由。在这起案件中,认定该类刷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的保护OPPO商业模式观点基本代表了对网络生态观点的一种支持。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竞争优势,尊重他人的经营模式和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商业模式正常运行。被告作为手机软件经营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避免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同行业竞争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但被告通过破解两原告手机应用系统、删除相关应用并装载己方应用程序实施非法刷机,该行为客观上侵害害了本应属于OPPO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破坏了两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亦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害。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早之前,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帐号违规提起的诉讼,同样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该案中,被告杭州地下金库公司、浙江树人优胜公司凭借伪造的资质文件,接入微信生态。
从网络生态意识分析该案,我们可以发现:
首先,伪造资质文件的行为,破坏了微信生态准入的公平性,在本没有资格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与其他同类正规企业同台竞争的地位,造成流量的瓜分,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优势。
从生态的角度评价,该案中,被告的违规进入,打破了其他同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平衡,使得其他正规运营商对微信的监管以及微信平台上的良性竞争渐失信心,从而缩减在微信上运营的投入,间接影响微信用户的服务体验,用户流量的减少又会进一步打击运营商在微信平台提供服务的热情,形成恶性循环,在这个过程中微信损失的生态利益是流量变现的利益,如广告费、服务费、手续费等。
我们知道,微信以“连接器”的角色高效连接、融入各产业的价值链中,同时,也让各运营商接入微信生态,共同形成富有活力的微信生态。用户资源是微信构建微信生态、进行资源共享的基础,被告的行为对用户构成了欺骗,直接导致用户对微信产品信赖度的降低,影响了其他运营商的盈利,从而影响微信的生态获益。
良好的生态,产生预期的生态权益。保证生态的健康与活力,就是保障自身在生态中的盈利性,并同时富及整个生态。而一个链接链条中成员的失败,可以导致某一特定企业的陨落,造成不良生态。
这就是平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生态诉讼的价值所在。
法院向“群控”说不,生态诉讼成趋势
Stop!法院向“群控”说“不”了。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某知名群控公司(被申请人)发出禁令,立即停止销售与微信相关44个功能设置的群控营销系统,立即停止对该系统中与微信软件相关的44个功能进行宣传、推广。
申请人腾讯公司指控被申请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提出其行为是创新,按照技术中立原则,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法院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不是所有新出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都属于创新,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丛林法则。
据悉,此次腾讯公司申请禁令,得到法院支持,是法院首次通过行为保全措施对群控公司说“不”,这标志着平台公司治理黑灰产的一个新方向,开辟了平台公司治理黑产行为的新打法。
微信历来对黑灰产的打击不遗余力,平台多个部门行动,开展了持久有力的打击。此次,微信升级打法,超越平台内治理的常规手段,对“群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亮出法律利剑,堪称对“群控”黑灰产业链的釜底抽薪式的打击,旨在从法律上剐除“群控”这类寄生在微信生态中的毒瘤,还微信生态清朗、健康。

某知名群控公司致歉声明
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
申请人腾讯公司指控,该“群控”营销系统功能围绕软件开发,按照目的分为五大类:违规获取用户信息功能、批量添加微信好友功能、多渠道批量营销功能、技术对抗功能和其他恶意功能。
申请人发现,该“群控”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对微信软件的运行进程进行干扰、修改,制作出一系列用于在微信平台进行规模化批量营销的功能,改变微信软件正常运行逻辑,严重破坏微信运营生态。同时,为防止打击,该“群控”公司还专门推出防封号功能进行技术对抗,主观恶意明显。
被申请人提出其行为是创新,按照技术中立原则,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法院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不是所有新出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都属于创新,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丛林法则。“群控”对微信定制开发44项用于在微信平台进行规模化批量营销的功能,如虚拟定位暴力加粉、修改好友来源添加好友、批量自动摇一摇加好友、刷阅读量、批量点赞、批量发朋友圈等,取代了微信的正常功能,妨碍微信正常运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何为“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可能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将不可逆转。该“群控”公司在微信平台发送大量营销类垃圾信息,降低了用户对微信平台评价,损害了微信产品的商誉,破获了微信生态系统,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较大损害。
在司法救济程序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对被申请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同时,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进行宣传、推广,建立了一定市场规模,若持续推广销售,申请人的损害将不断扩大。随着购买群控系统用户增加,其侵害行为扩散,会扩大对申请人的损害。
法院认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因素之一是: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在本案中,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运营的微信软件,拥有十数亿的用户,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该“群控”系统涉案44个群控功能具备微信信息自动转发、自动建群、自动发送朋友圈等营销功能,使营销类微信垃圾信息急剧增加,降低了微信用户对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损害了微信产品的商誉,对微信生态系统的竞争优势造成极大破获,并且导致微信软件服务商负担骤增,增加了申请人对微信软件的运营投入,同时减损了申请人基于微信软件运营获取的广告收益和互联网增值收入。
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事项范围限于涉案44个群控功能,并非禁止该系统本身的研发、销售、宣传和推广,被申请人仍可继续开展其他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影响软件其他功能正常运营。被申请人目前对软件的更新开发还处于研究阶段,不存在高额的开发成本付出。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预测后果为其产品吸引力下降,市场销售利润减少,其幅度不会超过本案中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因此,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并非不加区分的打击群控软件,而是针对被申请人与微信软件相关功能设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揭秘“群控”,一种深度介入黑产的技术
微商社交营销、羊毛党、自媒体的诞生,滋生了一种新的产业,“群控”。
群控,纯从技术上看,是一种通过系统自动化控制集成的技术,把多个手机操作界面直接映射到电脑显示器,实现由一台电脑来控制几十台甚至上百台手机的效果。

(上百台定制手机由电脑统一控制)

(电脑端的控制界面)
群控这样的技术可用市场营销,解放人力、提高效率。
但问题是现实中,群控与黑产紧密联系,深度用于黑灰产领域。
常见的群控与黑产相关领域有:
刷量灰产(app下载量、访问量)
游戏外挂(刷金币,刷积分,刷装备)
羊毛党(新人红包、邀请红包、电商活动等)
养号类 (微信、支付宝、抖音)
黑营销(传销、棋牌、股票)
综合型(专业的团队,对外接单,同时内部有做各自能攫取利益的行为)
站街引流类(色情、保健、茶叶、卖片等)
群控分为线控、云控以及聚合群控三种模式。
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线控模式,一直做群控手机,目前挂牌新三板。
群控公司的上游基础资源是卡商号商。购买群控时往往都会咨询微信账号以及手机卡,单纯的群控手机和客户端无法直接使用,还需要专门的微信账号以及手机卡。群控商家对外宣传不直接提供微信号以及手机卡的售卖,而是推荐相关的渠道进行分别销售。


微信有关部门曾对部分下游的群控用户进行了追踪分析和统计,他们发现群控下游覆盖的行业和类型十分的广泛,除了黑灰产之外,微商以及营销类的客户也比较多。

群控不只是黑灰产赚钱的工具,更要命的问题在于以群控为中心形成了一整条造假产业链,从上游的通过收买、欺诈、病毒盗用等等方式获取账号,到中游的养号和销售账号,再到下游的通过群控控制这些账号胡作非为,大V靠群控增粉和涨人气,app靠群控登上下载排行、内容靠群控虚涨出来的点击量攫取广告费……整个互联网产业就像感染了超级病毒,处处弥漫着虚假数据、“大跃进”式的增长和“空中楼阁”般的成交。
因此,群控从本质上是不正当地利用别人辛苦建立的生态系统,构建虚假社交关系,为自己牟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严重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严重损害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
互联网公司打法的升级:生态诉讼
此次腾讯公司申请禁令,对群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伸出法律利剑,可以看到一种打法的升级。这种升级正在成为大型互联网公司一种常用的打法——生态诉讼。
何为生态?
网络是一个生态系统,大至一个平台,小到一个普通用户,每个网络参与者,应该有一种网络生态意识。黑灰产破坏网络生态,最终会威胁到每一个网络参与者的安全和利益。
以微信为例。
微信产品经过长期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开发朋友圈、即时通讯、公众平台、下程序等系列产品,开放第三方服务,深入和生活紧密相关的餐饮、零售、交通、金融等产业,构成微信生态系统。
在微信生态系统中,庞大的微信用户是微信平台的重要商业资源,成为微信生态系统这一经营模式下可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基础。
而群控系统的行为,使得海量营销信息充斥微信平台,提高微信用户获取信息和沟通的成本,严重影响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粘性,损害了申请人微信生态系统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申请人通过大量投入微信产品而获得的网络用户注意力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优势。
同时,微信作为社交软件平台,广大用户在其之上建立的社交关系链、用户信息安全及用户流量是申请人长期积累的核心竞争力。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涉案竞争行为会增加微信流量,但是其产生的实际上是大量的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甚至会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会让网络用户对微信产品服务产生质疑,降低对微信平台的评价,严重损害申请人通过长期经营、竭力维护的微信产品的商誉。
而且,虚假流量会影响广告主投放广告的积极性,造成广告收入等增值服务交易机会的损失。
这种情形下,出于保护网络平台生态目的,互联网公司频频祭出法律武器,维护平台生态健康。
观察者李帅说,网络平台“生态诉讼”是伴随平台型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和成熟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平台治理手段。“生态诉讼”的打法,各家互联网公司也都是在初步探索阶段。网络平台“生态诉讼”的适用场景仍有很大可想象空间。
他认为:“一个生态健康的网络平台,不但能为网络用户提供放心服务,也能降低平台自身的管理成本,同时也能持续增强平台的美誉度,最终获益最大的必然是平台经营者。但维护平台的健康生态,不能仅仅依赖平台经营活动参与者的自觉,更需要完善的平台规则,以及对违反规则行为的严格惩治。越是重视平台治理的企业,用户体验越好,越能聚敛人气和财富。”
因为黑灰产的顽固性和隐蔽性,如何做到彻底治理?这令每一个互联网平台公司感到头痛。通过今年以来的法律观察,我们发现,平台对黑灰产开展不正当竞争诉讼,成为一种趋势,成为在生态诉讼的重要手段。
今年以来,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腾讯起诉小程序用户、爱奇艺起诉视频刷量公司都是采取不正当竞争案由。
在前不久判决的OPPO、讯怡公司诉登先、掌星公司全国首例刷机案,同样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案由。在这起案件中,认定该类刷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的保护OPPO商业模式观点基本代表了对网络生态观点的一种支持。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竞争优势,尊重他人的经营模式和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商业模式正常运行。被告作为手机软件经营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避免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同行业竞争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但被告通过破解两原告手机应用系统、删除相关应用并装载己方应用程序实施非法刷机,该行为客观上侵害害了本应属于OPPO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破坏了两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亦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害。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早之前,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帐号违规提起的诉讼,同样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该案中,被告杭州地下金库公司、浙江树人优胜公司凭借伪造的资质文件,接入微信生态。
从网络生态意识分析该案,我们可以发现:
首先,伪造资质文件的行为,破坏了微信生态准入的公平性,在本没有资格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与其他同类正规企业同台竞争的地位,造成流量的瓜分,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优势。
从生态的角度评价,该案中,被告的违规进入,打破了其他同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平衡,使得其他正规运营商对微信的监管以及微信平台上的良性竞争渐失信心,从而缩减在微信上运营的投入,间接影响微信用户的服务体验,用户流量的减少又会进一步打击运营商在微信平台提供服务的热情,形成恶性循环,在这个过程中微信损失的生态利益是流量变现的利益,如广告费、服务费、手续费等。
我们知道,微信以“连接器”的角色高效连接、融入各产业的价值链中,同时,也让各运营商接入微信生态,共同形成富有活力的微信生态。用户资源是微信构建微信生态、进行资源共享的基础,被告的行为对用户构成了欺骗,直接导致用户对微信产品信赖度的降低,影响了其他运营商的盈利,从而影响微信的生态获益。
良好的生态,产生预期的生态权益。保证生态的健康与活力,就是保障自身在生态中的盈利性,并同时富及整个生态。而一个链接链条中成员的失败,可以导致某一特定企业的陨落,造成不良生态。
这就是平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生态诉讼的价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