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民事交易法》解读(一)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前 言 为了进一步提升沙特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测性,沙特于2023年6月19日发布了《民事交易法(CivilTransactionsLaw)》,该法已于2023年12月16日生效。

前 言
为了进一步提升沙特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测性,沙特于2023年6月19日发布了《民事交易法(CivilTransactionsLaw)》,该法已于2023年12月16日生效。《民事交易法》共721条,规定内容包括行为能力、合同、侵权、物权等,是一部内容相当丰富的法律,其法律地位类似我国的《民法典》。本系列文章将解读沙特《民事交易法》中确定的重要规则,以便前往沙特的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沙特民事法律与我国的异同,并做好风险防范。本文是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主要对《民事交易法》中涉及的法律适用、法律主体、行为能力、邀约与承诺等进行介绍。
一、法律适用
《民事交易法》并未对其管辖的事宜进行细致的规定,而是概括地规定该法的行文和精神适用于其规定的全部事宜。
《民事交易法》还在最后专设一条《结尾规定(ConcludingProvisions)》,规定了关于合同解释的若干规则,但又要求仅在《民事交易法》其余部分没有适用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结尾规定》。如果《结尾规定》也没有规定,则应适用伊斯兰教法(Sharia)。
在法律适用上,《民事交易法》同样留下了一个经典的法律问题,即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优先适用何者的问题。《民事交易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适用不应违背任何特别的法律规定,看似采取特别法优于这部民事领域一般法的态度(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但该法最后一条又规定该法生效后与其冲突的全部规定同时废止,又可作为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的依据(Lex posterior derogat legi priori)。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对此一概而论,因为新的一般法出台时有可能希望通过对一般规则的修改调整旧的特别规则,只是囿于立法进度特别法还未及修改;也有可能一般法出台时没有这种意向,特定交易的规则仍以特别法的规定为准,这也是大部分国家的立法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因。最终还是应以尽可能实现立法的本意为原则对出现这一问题的个案进行讨论,这当然也给司法人员和律师对法律的解释留下了空间。
二、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自其出生(born alive)时开始,至其死亡结束。未出生胎儿的权利应由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根据该法的表述,如胎儿娩出时即为死胎,则其自始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沙特《家庭法》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继承权,且可以分得遗产中较多的数量。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他的惯常居住地。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住所,没有惯常居住地的以当前位置为住所,当前位置不明的以其最后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为某一交易指定一个住所。
(二)法人
法人分为六种,包括:1.国家;2.根据法律规定被授予法律人格的公共机构;3.捐赠;4.根据法律规定被授予法律人格的公司;5.根据法律规定被授予法律人格的民间和合作社协会以及民间组织;6.任何根据法律规定被授予法人资格的实体。
法人享有除从性质上仅可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外的一切权利。具体包括:1.独立的财务能力;2.在其成立文件或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法律行为能力;3.诉讼权利;4.独立的住所,该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可视为该分支机构的住所;5.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国籍。
三、行为能力
与中国法相类似,《民事交易法》也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但伊斯兰历年龄要在18岁以上,且需精神正常,未受禁令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处分行为有效。
未成年人年龄达到十五岁后,其监护人、受托(监管)人或法庭可授权该未成年人作出一定的处分行为,未成年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年幼或痴呆而没有辨识能力的人,七岁以下的自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沙特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包括7-18岁的未成年人,还包括理性有缺但未达到痴呆的人,以及由于挥霍或轻率行为受到禁令限制的人。禁令限制是沙特法律的一个特别制度,即法庭可以基于家人等利益相关人的请求,下发命令限制某个挥霍或轻率的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处分行为如为纯获利益的,则有效;如为完全对他不利的,则自始无效;如不属于以上两种行为,则暂时有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受托(监管)人可撤销。
中国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在沙特从事交易时,不但要注意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还要注意外观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行为能力受到禁令限制的人员给业务带来的风险。
四、要约与承诺
沙特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同样采纳了要约-承诺理论,即认为当承诺人对要约作出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和承诺都不受形式上的限制,无论是书面、语言还是动作,只要能体现意思表示即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展示产品和服务及其价格的行为被视为要约(例如超市展示商品的行为),但是展示价格的广告则不是要约。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或有期限的要约的期限经过。
《民事交易法》借鉴英美法的规则,也采用“镜面规则(Mirror image rule)”,即要求承诺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承诺,而认为是一个新的要约。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就合同的实质条款达成一致后,决定此后再商议合同的非实质条款,此时也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未能就合同的非实质条款达成合意,则法院有权依据法律、交易的本质及习惯决定合同的非实质条款。
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收到带有“如不回复视为同意”的要约。按照《民事交易法》,沉默一般无法构成承诺,但有几种例外情形,包括:1.双方此前就沉默作为承诺已达成协议;2.有推定证据证明承诺人有承诺的意思表示;3.双方有先前交易且要约与该先前交易有关;4.要约的目的是使受要约人纯获利益。相比我国,沙特《民事交易法》对于沉默构成承诺的例外情形相对较多,因此建议我国的受要约人如无承诺的意向,接到此前的合作伙伴发出的此种要约时应予以明确的拒绝,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民事交易法》也规定了一种特别类型的合同,称为“附和合同(adhesion contract)”,其概念类似我国民法上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承认要约人不可更改的合同条款即会被认为是承诺。但是,沙特法院有权对附和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平。
五、合同效力
沙特也将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等几种。原则上,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合同即为有效,对于有效的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一)无效
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提出无效合同的请求,且该种请求权不允许放弃。在效果上,合同无效后双方的情况应恢复至合同订立前,但如无法恢复,(有过错的一方)则应予以补偿。对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而无效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仅需返还其因合同履行取得的主要利益。
结合《民事交易法》全文内容,我们梳理出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合同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
3.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可能发生;
4.合同的标的不可履行;
5.合同的标的违反公共政策;
6.合同的标的不是特定物或不能特定化;
7.约定合同一方享有特定土地或树木的全部或部分产出的合同;
8.法官,公诉人员,法院职员或类似人员收购诉权,或律师收购其代理案件诉权的合同;
9.要求在贷款合同签订时支付利息或延期支付的约定;
10.涉及赌博的合同;
11.包含出租人故意隐瞒免除或限制中断保证或瑕疵保证的原因的合同;
12.约定合伙人利润份额为固定金额的,或者约定合伙人不享有利润或免除亏损的条款;
13.约定合伙人不得查阅公司档案的条款;
14.约定资本所有者不单独承担穆达拉巴(Mudaraba)资本的全部损失的条款。
(二)可撤销
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在得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如撤销事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强迫,则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强迫的情形消除后起算该一年期间。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外,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最长不应超过合同订立之日起十年。
法律上的撤销权可由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催告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在收到通知后90日内明确,其欲行使撤销权还是放弃撤销权;如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90日内表达其意愿,则视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无效相同,同样地,对于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而被撤销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仅需返还其因合同履行取得的主要利益。
结合《民事交易法》全文内容,我们梳理出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合同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3.合同一方受欺诈订立合同;
4.合同一方受强迫订立合同;
5.债务人订立捐赠或交换合同,使得其债务超过其资产;
6.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向债权人清偿,使得其债务超过其资产;
7.代理人就代理事项与自己订立合同;
8.共有物的受让方不知转让方越权处置其他共有人的财产;
9.共有人能够证明他在分割中遭受了不合理的损害;
10.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一方此前已向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表示其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代理行为
沙特民法同样承认由代理人代替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但法律规定不能由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除外。如为显名代理,即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或在向相对方披露代理关系后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如为隐名代理,即代理人未披露代理关系且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则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除非交易相对方对于订立合同的对象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无异议。
《民事交易法》将代理的法律依据分为法律规定、司法判决和合同三类。如果代理人存在行为能力的缺陷或对代理事物缺乏了解,将可能影响合同效力,但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一方在明确指示代理人订立某份合同时,则不得主张其代理人对代理事项缺乏了解。
沙特《民事交易法》还明确了在代理期限经过后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人和相对方均忽视代理期限经过的,双方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但是,对于超范围代理的行为,《民事交易法》仅规定代理人不得超范围代理,但未明确此类合同的效力以及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笔者认为,鉴于《民事交易法》的表述对于超范围代理做了禁止性规定,而违反沙特法律的合同无效,因此可认为此类合同无效,并由代理人承担沙特法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缔约过失
虽然合同的协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订立,但《民事交易法》对于恶意(in bad faith)协商或终止协商的行为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恶意”包括缺乏严肃性(lack of seriousness)以及故意不作出实质性披露的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给相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协商的合同应取得的任何收益,也即预期利益。
八、合同的解释
《民事交易法》规定了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可供解释的内容必须是不清晰的,对于清晰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原文履行,不存在解释的空间。在解释时,可以考虑交易习惯,订约背景,交易性质,双方此前的交易,合同双方的情况以及双方的信任情况,还应注意合同内部的内容一致,防止合同因解释而自相矛盾。以上解释时应考虑的因素在效力上不分先后。如解释有困难,则应按照对负担义务一方有利的方式解释;如为附和合同,则应按照对附和一方有利的方式解释。
九、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按照《民事交易法》,合同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1.双方同意
合同的双方可以通过合意全部或部分终止一份合同。双方通过合意终止合同的,也需要遵循原合同的约定,如终止程序、通知期限、赔偿等。
2.可选条款
合同中可以包含允许一方或双方主动选择终止合同的条款,但需包含行使权利的明确期限。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该期限,则法庭可根据习惯和合同的情况确定期限。行使终止权的一方通知另一方的,合同视为终止。
3.一方违约行为
如果合同中的一方未能依约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并请求赔偿。如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则违约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即相对方亦未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
4.履约不能
如果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由于超出债务人控制的原因无法履行,则合同的相应部分视为自动终止。为尽可能维持合同的效力,沙特法律规定原则上合同的一部分无法履行时,仅认为该部分及其对价终止。债权人可以在部分债务无法履行时请求终止整个合同,但法庭有权在认为该债务为非重要部分时驳回债权人的请求。
(二)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无效相类似,各方的状态应恢复至合同订立前,无法恢复的应予以补偿。如果第三方已经善意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合同终止的效力不及于该第三方,过错方只能支付补偿。在合同终止后,合同的争议解决和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