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你**”、“你咬我啊”……
“对不起,我真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社会各界都能以我为警醒,做到遵纪守法”。
近日,博乐垦区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辱骂执行法官、藐视法律权威、践踏法律尊严的情况,依法进行罚款5000元处理。
在开展“朝阳利剑”专项执行行动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多次传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吴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拘传措施,将其带到法院后进行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如拒绝履行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进行惩戒,最后吴某某迫于压力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执行完毕后,吴某某心存怨恨,遂向执行法官微信发送辱骂信息,以粗俗语言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执行法官随即将该情况汇报院党组,院党组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研判该被执行人活动轨迹,对其再次采取拘传措施,并对其辱骂法官的行为进行惩戒。
在找到吴某某下落后,我院选派执行局和法警队五名干警对其拘传,吴某某仍态度蛮横,并扬言要报警。将其带回法院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教导,吴某某认识到了辱骂法官、抗拒执行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并向执行法官赔礼道歉,同时缴纳了5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
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任何试图通过威胁、辱骂法官、聚众寻衅滋事干扰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公众应引以为戒!本院将一如既往对此类侵害法官权益、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当事人无理取闹辱骂法官?结果...
作者:博乐垦区法院来源: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你**”、“你咬我啊”…… “对不起,我真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社会各界都能以我为警醒,做到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