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第4、5项为兜底条款,有些掩饰、隐瞒行为虽不属于前3项所列的情节严重行为,但如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特别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被查处,那么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问题。
如《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机动车解释》”)中规定,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又如《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解释》”)规定,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那么,当犯罪对象为机动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权的时候,“情节严重”应当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掩饰、隐瞒解释》是对掩饰、隐瞒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解释,针对的是掩饰、隐瞒行为涉及的所有犯罪对象。而《机动车解释》《计算机解释》是针对特殊犯罪对象的特别规定。在法律适用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即: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只要没有达到《机动车解释》规定的“五辆以上或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即使达到了《掩饰、隐瞒解释》规定的“十万元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标准,也不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情节严重”
作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