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其最大的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各个债权人应当如何优先受偿?本文结合《民法典》对抵押权行使的条件、设立条件以及实现顺序进行分析,旨在对抵押权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抵押权行使的前提是抵押权必须被设立,由于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并不相同,因此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区分来谈。就动产抵押权而言,《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是不动产抵押权 的设立应当自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设立。
在抵押权被设立以后,才可以谈及抵押权的行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只有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抵押权才可以被行使。
二、抵押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因此,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只有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抵押的财产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在实践中,抵押财产上很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在各个债权人都要求优先受偿时,究竟该如何实现各个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律给予明确回答。
抵押权
作者:李雨涵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其最大的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各个债权人应当如何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