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与各方进行有效沟通(二)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二、与司法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律师和司法办案机关不是你死我活的简单对立,最终的目标其实是一致的,就是司法公正,这个过程中既有对立,又有统一,所以当我们去找司法办案机关沟通案件时,律师要有一种互换立场

二、与司法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律师和司法办案机关不是你死我活的简单对立,最终的目标其实是一致的,就是司法公正,这个过程中既有对立,又有统一,所以当我们去找司法办案机关沟通案件时,律师要有一种互换立场的思路对整个案件进行思考,从律师的角度,从警官、检察官、法官的立场考虑案件,为最终完善自己的辩护思路打开一道方便之门。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来说,如何侦查并获取相关证据是其首要考虑的问题。往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侦查人员的潜意识会有一种抵触,会认为律师会干扰其破案,所以防备心理是最强的。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所以除了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之外,向承办的侦查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就是律师获得案件信息最主要的来源。所以在和侦查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律师要学会“隐忍”,不要抱着对抗的心态,因为我们是来搜集案件情报的,侦查人员一些小动作,要做到“看破不说破”,我们和他沟通的目的,就是让侦查人员多开口说话,从他们说的话里拿到我们想要的案件信息,那么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律师和公诉人沟通的切入点是“利益共同点”,共同的目的是减轻被告人某些罪责。这个靠的是律师专业实力,律师要抓住案件的核心点,要用敬业精神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控让对方折服。切记在法庭上不要以“撕破公诉人的脸“为荣,否则会造成公诉人心理严重对立,心存反感,意见听不进去,对当事人是不利的,所以和公诉人之间的对抗一定把握好度量,适可而止,保持对方的尊严,学会给对方台阶下,是有效沟通的前提。
律师和法官的沟通必须注重干货,即律师和法官交流案件的时候,必须是不说废话,直截了当,直接传递对案件看法,不绕弯。律师所提的意见必须是具体的、详细的、可操作的、能落实的,实际不能做的,话说得再漂亮,那也是空洞无物,泛泛而谈,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律师在和法官的沟通过程中,不但要会提出问题,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思路。
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案件的时候,要善于和各方进行沟通,不仅要对案件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还要通过保持良性沟通的方式表达出来。在办案过程中,要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方式和节奏,因势利导,善于从对方的角度想问题看问题,吸收和借鉴对方意见,再回归到辩护人的位置来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当事人我们要以他看得见的方式展示辩护过程;对于司法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要展示的就是专业素质,保持有效沟通就是辩护律师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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