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5日,黄小鸭通过中介公司向王美丽购买一套二手房,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180万元,黄小鸭应在签订合同当日,向王美丽支付60万元首付款。余款120万元黄小鸭以银行贷款的形式向王美丽支付。王美丽应当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办理贷款手续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以220万元的成交价办理,以便能够贷得更多的款项,减轻黄小鸭的资金压力。
合同签订当日,黄小鸭向王美丽支付60万元首付款。
2016年3月10日,双方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但由于王美丽不同意黄小鸭在贷款时“做高”房价,最终未办理相关手续。
于是,黄小鸭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美丽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卖方不同意在贷款时“做高”房价,合同未继续履行的,卖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
本案中,黄小鸭要求王美丽在贷款时“做高”房价,实际上是要求王美丽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这一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及《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也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原则,王美丽不同意“做高”房价符合法律及相关贷款规定,且王美丽并未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故王美丽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 部分买受人为了达到“高评高贷”、获取更多银行贷款的目的,往往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通过“做高”房价的方式来实现。因该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当事人会面临着被罚款、行政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买卖双方避免采取该行为获取贷款。
2.“做高”房价的行为一旦被金融机构察觉,则会存在被拒贷的风险,买方不仅会因无力支付房款而无法取得房屋,还有可能需要向卖方赔偿巨额违约金。建议买方在购买房屋时知法守法,同时应当充分考量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挑选自己能够负担的房屋进行购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贷款通则》(部门规章)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