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一盘棋,社会各界人士都投身于抗击新冠的战斗中,致力于早日打赢这场无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关键时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向抗疫一线机构和人员捐赠资金、医用物资、生活物资等爱心款物,在这些爱心捐赠的的背后,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其捐赠保驾护航,这里摘选《慈善法》部分规定进行说明。
为防控新冠疫情所做捐赠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捐赠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无偿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接受捐赠方可以是医疗机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中有涉及对捐赠款物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捐赠款物专项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依法签订捐赠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九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物资管理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疫情无情人有情。对于社会捐赠,法律有明文规定。但人间有爱,社会有责,更多的是各界爱心人士自发为抗击疫情捐献物资,以自己的方式支援武汉。我们有能力者都应该站出来,为抗击疫情助力,一起期待春暖花开。
《慈善法》解读(摘选)
作者:王随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一盘棋,社会各界人士都投身于抗击新冠的战斗中,致力于早日打赢这场无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