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正确处置使用过的口罩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袭,通报数据飞速攀升,随之而来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正确处置是摆在当下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上这些废弃口罩,该如何定性与处理,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为你解答。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袭,通报数据飞速攀升,随之而来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正确处置是摆在当下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上这些废弃口罩,该如何定性与处理,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为你解答。
1. 医疗卫生活动中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律师解读】:各医院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输液管、棉签等物品,均属于具有感染性的废物,是医疗废物,也是危险废物。
2. 医疗废物应当由谁处理?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律师解读】:我国对于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具体的处置活动,由经过行政许可并领取了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来完成。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3. 应当如何处理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律师解读】:我国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理,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处理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在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收集、封存、登记并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然后交接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4. 除医疗结构外,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期间,生活区居民使用后丢弃的大量废弃口罩,属于生活垃圾还是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术语“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律师解读】:笔者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的当下,生活区居民使用后丢弃的大量废弃口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应定性为危险废物,而不能把它们当做普通的“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按照处置危险废物的标准进行处理。
5. 疫情期间,居民使用后丢弃的口罩,应如何收集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八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条规定,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律师解读】:对于不能排除危险特性的使用过的口罩,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标准去处置。
律师建议:



  1. 疫情期间,这些口罩应当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单独收集,单独设置 “口罩定点丢弃垃圾桶”,专门用于存放居民丢弃的口罩。

  2. 各位居民应将使用过的口罩自行消毒、密封后,统一丢弃到专门存放口罩的垃圾桶。

  3. 有单位和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单独分类收集的宣传力度,倡议居民将口罩丢弃在单独设置的专门垃圾桶内。

  4. 垃圾收集单位在收集时,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理标准进行转移、贮存、集中消毒、销毁等处理。
    疫情高峰或将来袭,依法、妥善回收并处置具有潜在危险性且数量庞大的废弃口罩刻不容缓。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