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爱的小孩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导读 “亲爱的小孩 今天有没有哭 是否朋友都已经离去 留下了带不走的孤独 亲爱的小孩 今天有没有哭 是否遗失了心爱的礼物 在风中寻找 从清晨到日暮” 都说孩子是父母永远的天使,父母愿意付出一切换得孩子

导读
“亲爱的小孩 今天有没有哭
是否朋友都已经离去
留下了带不走的孤独
亲爱的小孩 今天有没有哭
是否遗失了心爱的礼物
在风中寻找 从清晨到日暮”
都说孩子是父母永远的天使,父母愿意付出一切换得孩子的幸福。可是这个世上竟然也有一些父母,将孩子视为私有的商品和货物。为获得非法利益,竟然出售自己的亲生骨肉!
这些利欲熏心的父母不仅无情,更是无知,等待他们的不仅是道德的批判,更有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顾
翠屏区人阿华2009年与贵州女孩小敏恋爱同居,小敏在2010年生下女婴。但经济的压力让两人经常吵架,最终小敏与阿华分手。阿华边打工边照顾女儿,后来他将女儿带回老家,交由妹妹小香抚养。
2016年7月1日,阿华从外地打工回到家中,想自己开店但没有本钱,遂产生了将女儿卖给他人抚养,并顺便收取一点“抚养费”作为开店经费的想法。随后,阿华通过网络社交群与在江苏盐城市的吴某联系上,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以5万元“抚养费”成交。
7月13日,阿华带着女儿正前往江苏准备进行交易,当日下午2时许,阿华在南京落网。
目前,阿华已经被警方刑事逮捕。
法纳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那么亲身父母能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的犯罪主体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6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当然,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根据《通知》第1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本案中,父亲阿华为凑齐开店本钱,通过网络认识“买家”,未对“买家”是否具有抚养女儿的目的、是否具有抚养能力等问题都未明确前提下,随将女儿出卖,已经构成《通知》中为非法牟利出卖亲生子女,应当按拐卖儿童罪论处。
法纳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这位“买家”
也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若“买家”出现以下情节了,构成其他犯罪的,将数罪并罚:
若收买后转卖的,则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若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若对被拐卖的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若组织、教唆被拐卖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虽然我们来到这个世界的方式就是通过和母亲的分离,而出生后孩子和父母将不断面临分离,但是这些分离最终的目的是让孩子们能健康的长大,而不是为父母牟利。
孩子们从出生开始就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不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愿法律为我们的小天使们筑起隐形的铜墙铁壁,
让所有的孩子都能在父母的温暖怀抱中健康成长。
愿所有的宝贝与父母都不因人祸而分离,
愿天下的宝贝不再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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