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判决书写作要求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第一部分首部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注意事项:与一般判决书一致,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代理人不写出生日期、民族,但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需加括号注明。

第一部分首部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注意事项:与一般判决书一致,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代理人不写出生日期、民族,但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需加括号注明。例如: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张某之父),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
2、代理人为两名的,律师放在最后。
例如: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大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被告某医院医师,住北京市西城区某大街某号。
委托代理人崔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理过程
注意事项: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案由仍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后发生的医疗纠纷,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正文
一、事实部分
(一)诉辩称部分
1、诉称部分
建议按照以下几部分叙述:
(1)治疗经过;(2)对医疗过错的主张;(3)诉讼请求;(4)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如复杂,也可在查明部分写明。另外患者死亡的,首先写明原告与患者的亲属关系。
例如:
原告张某、张某某、李某某诉称:患者李某系原告张某之妻,张某某之母,李某某之女。2007年3月10日7时45分,患者在被告某医院接受“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患者即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无自主呼吸。此后,患者一直处于意识模糊状态。12时许,患者阴道大量出血。14时50分许,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某医院在为患者诊疗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不仅如此,被告某医院在事后伪造和篡改病历,试图掩盖其过失,使病历失去了其客观性和真实性。
据此,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18 288.65元误工费223.30元、护理费22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营养费50元、死亡赔偿金729 380元、丧葬费28 030.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0 920元、复印费47.20元、交通费6647.64元、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误工费11 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以上共计1 475 220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某医院承担。
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依据如下:(略)
2、辩称部分
建议按照以下几部分叙述:
(1)治疗经过;(2)对事实的抗辩;(3)对医疗过错及诉讼请求的抗辩。如治疗经过与原告陈述基本相同,可简略。
例如:
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所述患者在我院治疗经过属实。
对于患者的诊治,我院认为:(略)
综上所述,我院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的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查明部分
建议按照以下几部分叙述:1、患者已死亡的,原告与患者的亲属关系;2、患者的治疗过程;3、鉴定情况;4、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证据;5、其他查明的事实。
1、患者已死亡的,写明患者的身份情况及与原告的亲属关系
例如:
患者李某系原告李某某之女,患者之母已去世。原告张某与患者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即原告张某某。
2、患者的治疗过程
根据无争议的病历材料以及鉴定单位在鉴定报告中引述的病历进行归纳。
注意事项:
(1)直接引述病历或引述鉴定报告中病历摘要,应突出医患双方争议的部分。例如对术前告知存在争议,应重点引述病历中关于术前告知的内容。对于与争议焦点无直接关系的病历内容应尽量简略。
(2)引述鉴定报告中病历摘要,一定注意与原病历核对,避免连续错误。必要时,可在开庭时询问原被告是否对鉴定报告中病历摘要的内容无异议。
(3)如当事人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在表述治疗经过时,可写明引用情况。例如:据患者李某在被告某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诉讼中原告对被告某医院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
3、鉴定情况
建议分以下几部分叙述:(1)委托鉴定过程;(2)鉴定报告的分析说明以及鉴定意见;(3)补充说明、补充鉴定情况;(4)鉴定人如果出庭,写明出庭质询情况;(5)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如申请重新鉴定,写明其理由;(6)鉴定费垫付情况。
(1)委托鉴定过程
如进行立案前鉴定的,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本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立案前鉴定,原告申请对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过错等问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双方协商确定由某鉴定所进行该鉴定。(如委托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则写明:原告申请对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过错等问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经双方协商确定由某医学会进行该鉴定。)
(2)鉴定意见
该部分一般引述鉴定报告中分析说明以及鉴定意见部分。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某年某月某日,某鉴定所(或某医学会)针对本院委托事项,出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意见书》)。其分析说明以及鉴定意见如下:(略)
(3)补充说明、补充鉴定情况
该部分根据补充说明、补充鉴定情况按时间顺序书写。一般应归纳申请方的理由。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进行补充说明(补充鉴定)。其异议为:(略)
某年某月某日,某鉴定所针对上述异议,给本院出具回函,其内容为:(略)
(4)出庭质询情况
根据当事人、法院对鉴定人提出的问题以及鉴定人当庭答复进行归纳。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原告在质询过程中的主要异议以及鉴定人的回复情况如下:
1)未向双方当事人介绍邀请的专家身份,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公正的情况。
回复: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规定,本次鉴定前在本中心会议室召开了司法鉴定听证会,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介绍了邀请的北京地区三甲医院相关临床专业4位知名专家,出于对邀请专家信息的保护,没有介绍专家姓名、就职单位,介绍后询问了医患双方有无回避要求,医患双方均表示无回避要求。
2)未邀请麻醉专家,影响涉及的麻醉问题判断。
回复:听证会前鉴定组成员审查鉴定材料,认为本案鉴定中麻醉记录患者入出手术室时间与其他记录不符,对鉴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也未将《麻醉记录》所记载内容作为鉴定依据,故无需聘请麻醉方面专家。患者入出手术室时间非聘请麻醉专家所能判断。
(以下略)
(5)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归纳双方当事人对所有鉴定内容的意见。当事人如申请重新鉴定的,一并写明其理由。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原告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为:(略)同时,原告根据以上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为:(略)被告不同意原告重新鉴定的申请,其理由为:(略)
(6)鉴定费垫付情况
写明鉴定费由谁垫付及金额。如涉及多起鉴定,分别予以写明。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上述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或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鉴定费8000元,以及残疾程度鉴定费3000元,均由原告垫付。
4、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证据
此部分着重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何计算,提供证据情况,被告质证意见及对诉讼请求的抗辩,以及法院查明的情况进行叙述。如诉讼请求及其计算方法较简单,也可在诉称部分加以叙述。
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情况如下:
(1)医疗费
按照门诊、住院以及外购药品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原告提供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在某医院治疗高位截瘫所支付门诊、住院医疗费票据,金额共计177 356.57元;2013年4月7日在某药店购买营养神经药物“康艾”的发票,共375支,共计9万元。
被告某医院对发生于医疗机构的费用认可真实、合理性;对外购药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医疗机构的处方,无法证实合理性。
(2)误工费
原告称其无固定工作,误工费以2012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6 061元为标准,从在被告某医院就医连续计算至定残前1日。
原告就其截瘫前的工作、收入情况未提供证据。
被告某医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其截瘫前收入情况的证据,对其误工费标准不予认可。
(3)残疾赔偿金
按照201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 469元,根据残疾赔偿指数80%计算20年。
原告提供其户口簿以及法医鉴定报告,以证实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以及残疾赔偿指数。
被告某医院对上述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不持异议。
(4)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告主张其被扶养人为其子张某。根据张某的年龄,考虑扶养人为原告及其妻,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为:201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 046元×18÷2=216 414元。
原告提供其户口簿,出生证,以证明张某系原告及其妻之子。
被告某医院对上述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不持异议。
(5)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高位截瘫给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估算为20万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以下略)
5、其他查明的事实。
该部分主要就以上各部分内容以外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叙述。较为常见的如医生资质问题、诉讼时效问题、缺席审判问题、法律关系问题(在服务合同与侵权竞合情况下法院的示明)等。
二、理由部分
本部分论述的一般逻辑关系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对鉴定意见的认定→结合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确定原因力)→对诉讼请求的认定→对法条的援引。
注意事项:
1、新《民诉法》将原有的“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修正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可见鉴定意见只是一种证据,是否认定其证明力,应从鉴定程序以及鉴定内容两方面进行分析。建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9条第71条,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2、注意法条援引的各项要求:
(1)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
(2)引用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3)引用顺序:
先引用法律,后引用司法解释;
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实体法的两个以上法律条款作为判决依据的,先引用有关案件定性、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后引用有关当事人责任等的条款。
(4)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文件、会议纪要和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业务指导性文件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等的相关条款。
3、“本院认为”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医疗损害责任】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医疗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司法鉴定。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本案中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并协商确定鉴定单位,本院依法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单位以及鉴定人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因此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本院结合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据,对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鉴定意见以及有关病历材料,(略)
当事人尽管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的凶险,亦与其损害存有因果关系,但应属次要程度。考虑原因力的各种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60%的医疗损害责任。被告医院应当按照该责任比例,赔偿因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对合理经济损失的认定】(略)
以上由本院认定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某医院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向原告进行赔偿。
【对精神损害的认定】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伤残,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为此被告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程度、损害后果程度等因素酌定。
【对赔礼道歉的认定】赔礼道歉的形式,并不仅限于通过文字向公众发布道歉信息;是否需要赔礼道歉,通过何种形式赔礼道歉,也要视致害人认识过错的情况。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医院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并多次口头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歉意,其承担责任的态度是较为积极的。再有,由于临床医学属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要通过与疾病的不断对抗逐渐提高和完善,因此造成医疗损害的因素往往是多个。本案中,原告的人身损害系其自身疾病以及医疗过错共同造成,亦可证实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疾病的复杂程度直接关联。而本院就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亦判决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原告遭受的精神伤害已起到了补偿作用。综合以上分析,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援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略)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略)
第三部分主文
主文应当明确赔偿权利人、义务人的主体,赔偿期限,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为了突出赔偿期限,一般应当将其提至主文开头。
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七分(略)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某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四部分尾部
判决尾部关于案件受理费的部分,应当明确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预交情况及最终交纳的主体、金额、期限,以便于最终执行。
建议按照以下写法: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零七十七元(原告黄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某医院负担四千五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质询费共计二万二千元(原告黄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六千元(已交纳),由被告某医院负担一万六千元(其中七千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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